加拿大汽车反垄断毫不手软
- 发布时间:2014-08-28 01:00:13 来源:经济参考报 责任编辑:王斌
近日,中加两国在打击汽车零部件串通投标的垄断行为上,表现出惊人相似的做法。
8月20日(北京时间),中国反垄断部门宣布向12家日本汽车零部件企业开出巨额罚单(12.35亿元人民币),碰巧的是,远在大洋彼岸的加拿大反垄断机构———加拿大竞争局8月20日(当地时间)宣布,安大略省高等法院裁决,日本汽车配件供应商电装公司(DENSO Corporation)违反加拿大《竞争法》,串谋投标罪名成立,对该公司罚款245万加元。
竞争局的数据显示,这已经是该局第6起汽车零部件反垄断调查。自2013年4月起至今,短短一年多的时间里,加拿大相关法院总共裁决的罚款额就高达5200万加元,按当前汇价约合3亿元人民币。
在针对上述汽车零部件供应商串通投标的惩罚方面,加拿大对相关涉事企业的反垄断操作毫不手软,处罚力度和效率令人印象深刻。
作为一个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家,加拿大反垄断立法走在世界前列。事实上,加拿大是世界上第一个制订反垄断法的国家。早在1889年,加拿大就出台了名为《预防和制止限制贸易之联合行为的法律》的专门性反垄断法律,这比1890年诞生的号称反垄断法真正“鼻祖”的美国《谢尔曼法》还要早一年。
在执法方面,加拿大竞争局是最主要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该机构执法职能主要包括打击价格垄断、串通投标、虚假不实和带有误导性的宣传、欺骗性中奖通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独占经营、捆绑销售以及欺骗性营销等行为。
笔者日前从多位加拿大反垄断法专家处了解到,加拿大反垄断法分类详细,根据垄断的具体行为,竞争局将反垄断调查划分为民事和刑事两大类别。比如,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通常归类于民事条款,而串通投标则通常适用于刑事条款。
不过,加拿大反垄断执法也并非对所有垄断行为都能快速且高效地处理。
正如一位在加拿大竞争局供职多年的资深专业人士向笔者指出的,在针对国际大型IT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执法方面,竞争局通过向加拿大法庭申请许可,要求涉案公司提供其内部记录,整个法律程序将非常之漫长。与此同时,法律调查程序漫长而复杂,这本身就为涉案公司提供了与反垄断机构进行博弈的空间。不过,总体来看,加拿大的反垄断体系立法明晰、执法单一并且有效。
应该看到,中国的反垄断操作也日益进步和成熟。加拿大知名律师事务所———法铭德律师事务所亚太业务律师于华洲对中国近年来取得的成果表示了充分肯定。他认为,一方面,中国反垄断的机构分工越来越明确,另一方面,在法制方面的建设也越来越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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