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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将阳台改房间出租最高罚3万元

  • 发布时间:2015-10-27 08:12:00  来源:北京晨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李春晖

  《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近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草案显示,今后,出租人将阳台、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改为居住空间出租,最高可罚3万元。

  据广州市住建委介绍,此法规出台的目的是为进一步加强房屋租赁管理,促进社会综合治理。条例所指房屋包括住宅、工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仓库及其他用房。

  条例规定房屋租赁实行合同备案制度,房屋租赁合同当事人应当自签订、变更、提前终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30日内,通过以下渠道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已开通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的企业、促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出租人未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的,由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对自然人处以1000元的罚款。

  条例规定,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应当以经规划部门审核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分割搭建后出租,不得按照床位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储藏室等原始设计为非居住用的空间,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对于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出租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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