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拟规定女职工怀孕七月不得安排加班及夜班
- 发布时间:2015-09-02 10:49:48 来源:红网 责任编辑:李春晖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孕期从事禁忌的劳动,避免接触有毒有害作业;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今天,《湖南省出生缺陷防治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发布并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稿》共四章28条,涉及防治体系、劳动保护、环境保护、监测体系、防治措施、患儿救治等多方面。《意见稿》明确出生缺陷是指婴儿出生前发生的身体结构、功能或者代谢异常。
即日起至9月19日前,社会各界人士可通过电话或传真(89990715)、邮箱(teety4433@163.com)及信函(地址:长沙市湘府西路8号省政府法制办社会立法处杨志华;邮编:410004)等方式向省政府法制办提意见。
女职工怀孕七月不得安排加班及夜班
《征求意见稿》提出,女职工依法享受特殊劳动保护。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孕期从事禁忌的劳动,避免接触有毒有害作业;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倡导育龄人口健康文明生活,提高优生优育知识水平和行为能力,主动接受婚前、孕前和产前医学检查以及携带新生儿接受新生儿疾病筛查,减少出生缺陷的发生。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志愿者活动等方式参与和支持出生缺陷防治工作。
经产前诊断,确认胎儿异常的,妇幼保健机构、医疗机构应将继续妊娠和终止妊娠可能出现的结果和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告知孕妇或者其家属。
农村孕妇住院分娩或免基本医疗费
《征求意见稿》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应将婚前和孕前医学检查、发放叶酸纳入基本公共服务,实行免费检查、发放,并向社会公众告知获取途径和条件。指导缺碘地区育龄人口科学补碘;提倡孕妇住院分娩,将农村孕妇住院分娩纳入农村基本公共服务,为符合条件的农村孕妇到县乡定点医院住院分娩免除基本医疗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贫困地区新生儿疾病筛查项目专项补助。
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省、市、县、乡四级新生儿疾病筛查网络,做到孕前指导、孕期筛查和产前诊断、产后康复和出生缺陷患儿救治相衔接,并组织对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苯丙酮尿症、先天性听力障碍等疾病进行筛查。
同时,县级以上政府环保部门应加强大气、土壤、水源的保护和污染治理,开展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出生缺陷患儿的治疗和早期康复训练费用,纳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民政部门为符合条件的出生缺陷患儿家庭及时提供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残联应组织出生缺陷患儿到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早期康复训练,帮助其恢复基本功能,减轻残疾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