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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保护非公经济健康发展

  • 发布时间:2014-12-30 07:32:16  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王斌

  最高法首次以司法指导意见的形式对依法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相关问题进行规定,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考虑非公有制经济的特点,依法公正高效审理执行相关案件,及时化解非公有制经济投资经营中的各类纠纷;同时,要充分运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手段,加大对各种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惩治力度

  本报北京12月29日讯 记者李万祥报道: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关于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 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据了解,这也是最高法首次以司法指导意见的形式对依法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相关问题进行规定。

  “面对经济发展新常态,对人民法院而言,《意见》在刑事政策、民商审判、执行、完善审判工作机制等方面,都设置了针对性保护非公经济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平等发展的规定。”最高法民二庭庭长张勇健说。

  为解决无效合同认定多、非公有制经济融资难等问题,《意见》明确,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非公有制经济民商事纠纷时,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合同,应当允许当事人在判决前补办批准、登记手续,尽量促使合同合法有效;依法审理涉及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金融借款、融资租赁、民间借贷等案件,依法支持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多渠道融资。

  《意见》要求,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职能,理顺产权关系,既要依法保护公有制经济,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也要防止超越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不当损害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正当权利。如,对产权有争议的挂靠企业,要在认真查明投资事实的基础上明确所有权,防止非法侵占非公有制经济主体财产;妥善审理涉及境外投资案件,保障非公有制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扩大对外投资。

  在审理破产、清算案件中,为促进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和非公有制经济的转型升级,《意见》明确,人民法院要积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主体依法有序退出市场,实现优胜劣汰;充分发挥破产重整程序的特殊功能,帮助非公有制企业压缩和合并过剩产能,推动企业业务流程再造和技术升级改造,优化资金、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配置,帮助和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企业恢复生机,重返市场;依法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各类企业的破产重组,通过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实现经济效率的整体提升。

  为保障和推动非公有制经济的自主创新,《意见》强调,人民法院要充分运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手段,加大对各种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惩治力度。如,妥善审理技术改造升级过程中引发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件,鼓励非公有制经济主体通过技术进步和科技创新实现产业升级,提升核心竞争力;及时受理反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依法制裁各种形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保障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加强反垄断案件的审理,依法制止占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者滥用垄断地位,严格追究违法垄断行为的法律责任,为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提供竞争高效公平的市场环境。

  此外,《意见》要求,人民法院在采取诉讼保全和查封、冻结、扣押、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时,要注意考量非公有制经济主体规模相对较小、抗风险能力相对较低的客观实际,对因宏观经济形势变化、产业政策调整所引起的涉诉纠纷或者因生产经营出现暂时性困难无法及时履行债务的被执行人,严格把握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的适用条件,依法慎用拘留、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尽量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可能造成的不当影响,维持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经营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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