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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务合同不公平条款多 多少霸王条款待清理?

  • 发布时间:2014-12-10 15:45:58  来源:新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曹慧敏

  不少消费者都有这样的体会:办理银行业务的格式合同密密麻麻、晦涩难懂,许多条款只对银行有利,对消费者却是“陷阱重重”,最让人郁闷的是,消费者只能选择接受,否则就得不到服务。

  日前,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法律专家对大量银行贷款合同文本进行审查,从中“挖出”了几百条不公平条款,涉及诸多合同“陷阱”。

  信用卡少还26元,罚息1300元

  消费者王女士今年上半年向金华市消保委投诉,她因记错还款金额,少还了信用卡26元。几天后收到银行短信通知,告知其信用卡逾期,要求归还1300余元。银行的理由是,虽然逾期未还的只有26元,但按合同规定,罚息需按消费刷卡总金额乘以每天万分之五计算。

  近日,义乌市稠北派出所接连接到5起报案,多位市民称自己持有的某银行信用卡被盗刷,而信用卡都在身边。银行回应称应该是用户向他人透露了验证码信息,根据办理时签订的信用卡合同条款,银行不承担赔偿责任。

  浙江省工商局合同处处长沈晓萍9日告诉记者,今年9月以来,在该省银行业协会的支持和配合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集了10家银行的个人借款合同、消费类保证合同、信用卡申请合同等8大类消费类合同,共计80份,法律专家对这些合同进行了全面审查,清查出564条不公平条款。

  工商部门指出,银行方面的问题包括:单方面扩大自身权利;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某些格式条款涉嫌违反法律规定;某些条款表述不明确涉嫌误导消费者等。

  我国《贷款通则》规定,借款合同中载明的利率就是执行的利率,然而某些合同条款显示,银行可依据借款人的信用和还款能力情况,每年对利率档次作一次调整。法律专家指出,银行的这些合同条款为任意提高利率标准留下了空间,违反《贷款通则》规定,涉嫌损害借款人的主要权利。

  还有的合同条款规定,银行对借记卡遗失正式挂失生效之前产生的损失不承担责任。法律专家认为,银行这一条款涉嫌免除其在客户办理口头挂失手续后至正式挂失手续办妥期间应当承担的责任。

  顾客投诉增加,维权十分困难

  在经济下行压力加大,许多行业利润下降的背景下,银行业一枝独秀的高增长,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而银行霸王条款一直是消费者口诛笔伐的对象。

  据《2014年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投诉受理、处理形势分析报告》分析,今年第二季度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受理投诉中,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投诉案件占比相对较高,

  虽然投诉很多,但是浙江省消保委相关负责人分析,消费者面对艰涩难懂的合同条款,很少有人能辨别其是否“公平”,是否“违法”,大多签字了事。只有当侵权事件发生后才会进行投诉。

  今年8月杭州一消费者的银行卡被他人在广东茂名自助终端转账,打银行热线要求冻结期间仍被转账多笔,一共6万元。报案后,消费者找银行讨说法,被告知“深表同情”却只能“自认倒霉”。该消费者认为信用卡在身边,密码从未告诉别人,一定是银行安全漏洞。最终通过走司法途径起诉银行,经调解由银行承担80%损失。

  参与银行合同审查的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进表示,我国银行具有垄断性,消费者与银行间实际上并非平等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这就要求行政机关及时介入,对不公平条款进行干预,否则消费者争取平等权利十分困难。

  根治霸王条款还需清除垄断“土壤”

  据了解,浙江省进行合同审查以来,有关银行的消费纠纷明显下降。以杭州为例,今年9月至11月,共受理投诉15件,同比下降64%。

  “我行目前已经完成第二版金华银行格式合同,打算经工商部门审查后于近期完成备案工作。”金华银行行长宣利新表示,银行只有规范化运作才能健康发展。

  据了解,收到工商部门的行政建议书后,各家银行反应不一,该省工商部门正在督促银行方面修改问题条款,对于拒不修改问题条款,以及消极应付、擅自修改合同文本、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合同违法行为,将予以查处并曝光。

  浙江省工商局局长裘东耀认为,银行格式条款存在的问题,从短期看似乎是银行占了便宜,从长远看是透支了金融机构最为宝贵的信用资本,长此以往,不仅损害了企业及个人用户的利益,加重了其经济负担,最终也会损害银行自身的利益,在国际银行业竞争中,这些问题有可能成为内地银行的“软肋”。

  专家指出,霸王条款的广泛存在,根本原因是银行业没有真正市场化。一方面,内地金融业缺乏外在竞争的压力,在服务方面未能更好地满足储户的需要;另一方面,监管部门对金融业的管制太多,延续了不少计划经济的做法,这也是银行“霸王条款”大量存在的一个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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