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中国下的民营经济发展新机遇
- 发布时间:2014-12-05 01:15:21 来源:经济参考报 责任编辑:王斌
●当前,司法受到地方化和行政化的严重干预,以“民告官”为主要特征的行政诉讼受地方化和行政化影响最为严重,成为当前司法工作中的“最大短板”。
●要使民营经济有长久持续和不断发展的信心,首先就要建立充分有效的产权保护法律制度。“因为产权有法律保障才有最基本的社会安全,而有社会安全才有社会成员对现在和未来的信心,社会成员对社会有信心才会在这个社会中谋求发展,所谓“有恒产者有恒心”就有这个意义。
●当前需要着力解决的另一个问题是“垄断”。市场经济一定要在打破垄断上下大功夫。在这个问题上,“门槛”降低很重要,关键是通过法治保证平等进入、公平竞争。
中国社会科学院民营经济研究中心和《经济参考报》联合主办的双月座谈会日前在京召开。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民建中央副主席辜胜阻,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党委书记、副所长陈甦,中国社科院民营经济研究中心主任刘迎秋等专家就法治中国的变革与民营经济的发展发表了自己的观点。
辜胜阻:
四中全会法治中国蓝图六大亮点
辜胜阻指出,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为我国推进依法治国设计了宏伟蓝图,开启了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新时代。实施依法治国,必须准确认识《决定》法治中国蓝图的六大亮点。
第一,提出了法治国家和法治体系的总目标,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形成依法治国方略的“升级版”。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16字方针,十五大、十七大、十八大就法治中国或者依法治国都有非常明确的表述。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这样一个总目标的表述有一系列新的看点或者亮点,海外媒体评价为依法治国方针的2.0版,或升级版。
第二,提出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这是推进依法治国的基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依宪执政是推进依法治国的根基和保障。四中全会提出两个“首先”,坚持依法治国首先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坚持依宪执政,进一步明确了依法治国与依宪治国的关系,强调了依宪治国在战略布局中的重要性和全局部署中的优先性。过去我们有宪法,但宪法没有监督机制,违宪没有人追究。必须要有中国特色的宪法监督制度。
第三,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科学立法,改变立法部门化倾向。“我在立法机构工作六七年,感到立法过程中间部门化倾向非常严重。部门主导立法现象使‘国家的权力部门化,部门的权力利益化,部门的利益法定化’。行政部门主导立法影响了法律的公平公正,损害了法律的公信力和权威。四中全会强调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如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等。
第四,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依法治官。法治首先要依法治官,处理好“治官”与“治民”的关系。将权力关进“笼子”将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所面对的重要问题。法治的对立面是人治、官僚化、特权化、等级化,推进法治首先要依法治官。现在我们看到一种现象,在反腐败过程中有一种普遍不作为现象,过去手太长,闲不住,现在是撒手不管。从办事难到不办事。因此,不仅要治腐败、乱作为,还要治不作为。
第五,强调要防止诉讼受地方化和行政化影响,处理好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关系,增强司法独立性和公正性。当前,司法受到地方化和行政化的严重干预,以“民告官”为主要特征的行政诉讼受地方化和行政化影响最为严重,成为当前司法工作中的“最大短板”。四中全会提出了针对性的改革措施,如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这将有利于增强司法独立性、公正性,防止公权力对司法的干预。
第六,科学界定了依法治国和党的领导的关系,在法治和权力问题上,强调不能权大于法、以权压法。四中全会强调,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推进依法治国的全过程。在法治和权力的问题上强调,不能权大于法,更不能“以权压法”,违法用权。四中全会最大理论突破是形成了法治中国的升级版本,处理好法治与国家治理的关系,处理好法大还是权大的关键问题。
现在一波一波的“问题官员”,背后牵出一波一波的“问题富豪”,辜胜阻认为,是问题制度——资源配置制度由“市长”而不是由“市场”决定的制度。如果资源配置由市长决定、官员决定,反腐败很难治本。四中全会讲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是法治经济,为了保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必须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
陈甦:
把握法治带给民营经济发展新机遇
陈甦表示,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决策,将为民营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机遇。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有关经济的法律制度建设具有体制跟随型的特点,即经济体制变了,相关的法律制度及其体系随之改变。例如,1978年决定改革开放,随之就制定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84年实行有计划的商品经济,随之就制定了民法通则;1992年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随之就制定了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市场经济特有的法律。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确立了新的理念与方案。在新的政府与市场关系的结构模式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将得到充分体现,而法治经济就是最适合民营经济生存和发展的体制机制。
陈甦表示,要使民营经济有长久持续和不断发展的信心,首先就要建立充分有效的产权保护法律制度。“因为产权有法律保障才有最基本的社会安全,而有社会安全才有社会成员对现在和未来的信心,社会成员对社会有信心才会在这个社会中谋求发展,所谓“有恒产者有恒心”就有这个意义。
构建合理的市场准入制度和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是民营经济获得发展机遇的法治保障。民营经济在其发展过程中受到许多不合理的限制,可是这些限制很难在法律、行政法规的条文中见到,主要是隐藏在各种各样的审批制度中,根子上是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结构不合理所致。十八届四中全会系统地提出了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的法治措施,这些法治建设措施的制定与实施,有助于民营经济在合理有效的政府与市场关系结构中获得发展。
在陈甦看来,市场经济法治建设只是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了一个外部环境,民营经济的自身建设则是民营经济发展更为根本的因素。
一是信心,民营经济有发展的信心,才有发展的动力与结果。二是竞争,民营经济只有勇于竞争、善于竞争,才能得到持续发展。民营经济的竞争对手不只是其他市场主体,也包括政府部门。三是自持,民营经济持续发展的关键还是在于把握好自己,其中的守法经营、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社会责任等经营品质,应当是民营经济必须坚守的发展要件。没有这些坚持,再好的市场环境和法治环境也换不来民营经济的良性发展与持续发展。
刘迎秋:
依法治国是民营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恒心基石
刘迎秋认为,依法治国表明任何人都没有超出法律规定的特权,表明了执政党关于坚决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坚定立场与目标,是国家长治久安和广大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定海神针”。
刘迎秋总结,民营企业有四大内生动力:其一,根本动力是恒心。“不可设想存在没有恒心的民营企业主。”1992年下海潮期间,包括来自中南海的政府机关干部和名牌大学教授在内的很多创业者,如果缺少“恒心”,是不可能成功的。而“恒心”归根结底源于“恒产”。没有对“恒产”的稳定预期,或对“恒产”缺乏应有信心,“恒心”必然变形走样。“没有‘恒产’,或对‘恒产’不给予应有保护,或保护不到位,‘恒心’也将随之消失殆尽。”
其二,边际动力,就是改进与创新。人类发展的历史表明,所有的改进和创新,大都是在发展的边缘上进行和得到实现的。民营企业处于我国社会经济生活的边缘,因此,改进与创新就成了它们的生存与发展的天然动力。“如果外部环境不合意、不友好,即使处于边缘,也未必能够具备足够的改进与创新动力,形成实际的改进与创新。”
其三,第一推动动力。所谓“无利不起早”,虽然常常用于形容人“自私”的一面,但它更适合于表达企业及企业家行为及其动力来源。因为,只有一心想着“钱”的企业和企业家,才是真正的企业和企业家。“钱”是民营企业的第一推动力,也即马克思所说的货币和货币资本是每个新办企业的第一推动力。从企业的开办到企业的运转再到企业赚了“钱”之后还必须让“钱”生出更多的“钱”的过程,第一推动力都始终存在。
其四,永续动力,就是所谓“利润最大化”。能否让企业充分地拥有和实现这种“永续动力”,是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和发展中必须面对的一个现实。
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四大动力“能否长期保持和不断增长,说到底是制度环境建设和法治保障实现问题,需要抓紧破解。
当前需要着力解决的另一个问题是“垄断”。市场经济一定要在打破垄断上下大功夫。在这个问题上,“门槛”降低很重要,关键是通过法治保证平等进入、公平竞争。“如果不打破垄断,即使允许民营企业进入‘垄断领域’,也不能解决资源有效配置和市场有效竞争问题。”今年春天国务院公布80个允许民营企业进入的项目,民营企业进入却不踊跃,从一个侧面说明了这一点。需要指出,民营企业和企业家要想在“难过期”谋生存求发展,特别需要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与修养,形成“大中华民族担当”理念,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新要求,提升企业竞争力和发展力,在转型升级中实现持续健康更好更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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