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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息之后 财政政策不该靠边站

  • 发布时间:2014-11-24 10:44:00  来源:人民网  作者:朱鹤  责任编辑:曹慧敏

  就在国务院11月19日发布“新融资10条”之后的两天,央行21日宣布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和存款基准利率。其中,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下调0.4个百分点至5.6%,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2.75%,同时,存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上限由存款基准利率的1.1倍调整为1.2倍。

  如何看待央行此次降息?

  笔者认为,首先,此次降息并不意味着货币政策的转向,绝不是货币当局定力不足。根据央行三季度政策执行报告,非金融企业及其他部门贷款加权平均利率较二季度来说不降反升。9月和10月新增总规模近8000亿元的MLF从实际效果来看,也没能起到压低社会融资成本的作用。10月的社会融资规模同比大幅下降更预示着我国金融市场融资环境并未明显改善。在这种情况下,国内外的金融机构普遍预期央行会采取进一步的宽松政策。因此,央行此时降息在情理和意料之中。

  不仅如此,就政策本身来说,此次降息可实现一箭双雕。央行通过放松存款浮动区间实现了两个目的:非对称降息和增强利率弹性。显然,存款利率浮动区间扩大无疑加速了利率市场化进程。如果1.2倍的浮动自主权用足,那就和此前的一年期存款利率上限3.3%持平,此时降息政策就不会对银行存款造成实质性压力。而贷款利率的下调从理论上来讲,会对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产生直接影响,从而起到压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的作用。

  降息可能无法独自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虽然降息可以一定程度通过资产负债表效应让中小微企业的资产负债表看起来好一些,但是就增加有效信贷供给来讲,仅靠一次降息很难做到这一点。当前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实质在于经营风险居高不下,由此带来的风险溢价无法由普通贷款利息覆盖,必须要大幅提高贷款利率。甚至在许多情况下,小微企业的贷款风险早已超过市场化经营的商业银行的风险可承受范围。由于我国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上限早已放开,如果此前的贷款规模并没有受到存贷比或者贷款利率下限两者任何之一的限制,那么无论是降息还是降准,都很难起到降低融资成本的作用。再加上银行业近期不良贷款率和不良贷款余额双升,银行“惜贷”会进一步加剧。

  在此情况下,必须要从支持中小微企业的经营出发,通过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相互配合,解决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由于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根源在于经营风险过高,而经营风险又可以分为个体风险和宏观风险两部分,因此未来的财政政策可以考虑从两方面入手。一方面,可以利用结构性减税政策,来降低中小微企业的个体风险。例如,进一步降低享受免税待遇的中小微企业的门槛,让更多的企业享受政策优惠,用降低企业经营成本的方式来降低企业的个体经营风险;另一方面,可以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信用支持来降低中小微企业面临的宏观风险。例如,利用专项资金成立或组建特定的保险公司,以提供特殊保险的方式承担小微企业面临的系统风险,从而降低中小微企业在获取贷款时面临的风险溢价。

  总之,考虑到当前的宏观经济形势,未来不排除央行进一步降息或降准的可能性,后续可能还有更多旨在降低社会融资成本的政策出台。同时,要想真正缓解当前社会的融资压力,宽松的货币政策必须要配合相应的财政政策,双管齐下,共同应对。(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系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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