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科研设施:“独有”如何变“共享”
- 发布时间:2014-10-29 05:28:53 来源:经济日报 责任编辑:王斌
科研设施与仪器的所有管理单位要按照统一规范标准建立在线服务平台,并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所有符合条件的科研设施与仪器都要纳入平台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10月27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通过深化改革和制度创新,把公共财政投资形成的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使其更好地为科技创新服务、为社会服务。
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是突破科学前沿、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重大科技问题的技术基础和重要手段,包括大型科学装置、科学仪器中心、科学仪器服务单元和单台(套)价值50万元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等。
长期以来,由于管理的条块分割,各类科研设施与仪器的开放服务平台标准不统一,用户与管理单位间的信息缺乏交流。对此,科技部基础研究司副司长崔拓告诉《经济日报》记者,《意见》明确要制定统一的标准规范,建立统一开放的国家网络管理服务平台,实现开放信息共享。所有管理单位都要按照统一规范标准建立在线服务平台,并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所有符合条件的科研设施与仪器都要纳入平台。
如何建立统一的科研设施与仪器管理的评价制度,一直是制约开放共享的重要因素。崔拓表示,《意见》明确要建立评估制度,制定评价标准和办法,引入第三方评估,评估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评价考核结果作为科研设施与仪器更新的重要依据。
如何让供需双方实现激励相容,使设施仪器的管理单位有动力开放、共享?科技部计划司副司长蔡文沁介绍,《意见》采取了“推”和“拉”结合、奖惩并举的措施。所谓奖惩,即指激励和约束。
引导激励机制包括3方面:一是采取有偿服务。管理单位对外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可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性原则收取服务费。对纳入国家网络平台统一管理,享受科教用品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免税政策的科研仪器设备,准予用于其他单位的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活动。二是统筹考虑和严格控制新上项目中仪器设备购置。三是对开放效果好、用户评价高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同级财政部门根据评估结果和财政预算管理的要求,建立开放共享后补助管理机制。
而约束机制主要包括,对不按规定公开开放与利用信息、开放效果差、使用效率低的管理单位,采取网上通报、停止管理单位新购、申报项目时不准购置仪器设备等方式予以约束。对通用性强但开放共享差的,可按规定在部门内或跨部门无偿划拨,管理单位也可内部调配。
为确保政策落实,《意见》明确了管理单位的法人责任,建立开放、运行、维护、使用管理制度,落实实验技术人员岗位、培训、薪酬、评价等政策,特别是仪器设备集中使用的单位,要建立专业化的技术服务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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