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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再次修改刑法 删除贪污受贿定罪数额

  • 发布时间:2014-10-28 13:10:00  来源:中国广播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曹慧敏

  【导读】我国拟再次修改刑法, 加大力度处罚行贿犯罪,删除贪污受贿定罪数额、增加情节考量;最高检发布新规,鼓励实名举报。经济之声《央广财经评论》本期观点:法治反腐打出组合拳,彰显从严打击腐败决心。

  央广网财经北京10月28日消息 据经济之声《央广财经评论》报道,日常生活中有很多离不开的东西,通信离不开手机,出门离不了汽车,当然最离不开的还是水、阳光和空气。其实有一样东西虽然无形,也象空气和阳光一样一直和我们如影随形,始终相伴,这就是法律。法律和生活的关系非常密切,所以也和手机上的软件一样不断升级,用法律专业术语来说,叫做“修正案”。

  就拿刑法来说,继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后,我国先后通过一个“决定”和八个“修正案”,对刑法作出修改和补充。昨天,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拟再次修改刑法,修改重点之一是进一步完善反腐败的制度规定,加大对腐败犯罪的惩处力度,提高行贿罪的犯罪成本,将“从宽”的门槛提高,加入了经济处罚;此外,增加了向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人员行贿的犯罪处罚规定,以约束领导干部身边人。

  也是在昨天,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对保护举报人、奖励举报有功人员、举报失实澄清、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了系统的、较大幅度的修订。首次明确举报人享有的具体权利,法治反腐打出组合拳。 反腐败处于全民高度关注的镁光灯之下,彰显从严打击腐败决心。

  现行刑法对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规定了具体数额,这次草案修改了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说,从实践情况看,规定数额虽然明确具体,但这类犯罪情节差别很大,情况复杂,单纯考虑数额,难以全面反映具体个案的社会危害性。比如说,已经被判处死刑的原国家药监局局长郑筱萸,他受贿数额是600万,但有不少受贿上亿的都没有被判处死刑。因为郑筱萸任药监局局长时,对药品批号不严格掌握,导致很多假冒伪劣药品流向社会,危害性极大。经济之声特约评论员、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保军说, 修改简单以数量定罪的标准是历史的进步。

  张保军:这是一个进步,刑法就是关于各种经济犯罪,它实际上把握这种数量制刑,司法国民犯罪,根据一定的金额,来进行判定比如说是不是构成犯罪,是不是构成标准,或者情节特别严重。最终的标准就是社会危害性,而社会危害性只是其中的判断标准之一,还有手段和情节、所造成的后果等等。

  在现实的贿赂案件查处过程中,行贿人往往通过贿赂官员获得巨大利益,但由于立法缺失,很难对行贿人进行经济处罚。贿赂案件惩处“重受贿、轻行贿”的现象饱受争议。修正案进一步严格对行贿罪从宽处罚的条件。比如草案将“行贿人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修改为“行贿人检举揭发行为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可以免除处罚。张保军说,对行贿的处罚严了。不仅处罚受贿,也打击行贿,这样“双拳出击”、从两个方面双重反腐。

  张保军:之前对行贿人追究的标准非常宽,只要配合质检如实汇报,行贿解决行为,在很多情况下是不予追究的,行贿、受贿犯罪行为是一对一的。假如没有行贿人的配合,追究受贿人的刑事责任,在取证方面的比较困难,但现在是严厉打击的,对于行贿人是从严。

  经济之声特约评论员、北京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卫东将就此评论。

  草案删去对贪污受贿犯罪规定的具体数额,原则规定数额较大或者情节较重、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三种情况,相应规定三档刑罚,并对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保留适用死刑。一方面删去具体数额,一方面又保留死刑,这种修改是基于怎样的考虑?

  赵卫东:我们国家的保留这种死刑,是高压形式最具体体现。那么这次修改把数额删掉,便于打击犯罪,因为现行的刑法是1997年的修订的,而制定的标准也是按照1997年的物价水平参照的,因为现在以后时隔17年了,而这些贪污的形式也变化了,那么按照这种具体的贪腐情况,国家及时调整,把数额加情节这样的立法,可能更有利与打击犯罪,这样结合犯罪的危害性,加数额,严惩违法犯罪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对保护举报人、奖励举报有功人员、举报失实澄清、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了系统的、较大幅度的修订。首次明确举报人享有的具体权利,这对推进反腐有什么影响?

  赵卫东:我也重点关注了昨天发表这个举报工作规定,它主要是明确举报人所必要的权利。规定了举报人享有的权利。也便于去督促检查机关去立案查处,及时回复,另外对举报人自己的行为进行了规范,要如实而不是捏造,实施的这样的举报规定,我个人认为,会对打击反腐,打击腐败有一个积极推进的作用。

  现行刑法没有在财产权上对行贿者加以打击,草案在对行贿者进行人身处罚的同时,加入经济处罚的规定。这种规定对从遏制行贿有什么积极意义?

  赵卫东:就是从源头上来遏制行贿犯罪,使行贿人看到如果一旦事情败露,不但自己得的利益吐出来,而且还要追加处罚财产,人身权和财产权同时来进行实施对行贿人他的行为也是一个震慑,这样从源头上重视这种犯罪。这是一种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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