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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逃贪官为何能在海外逍遥?

  • 发布时间:2014-08-13 11:30:00  来源:中国网  作者:刘昌松  责任编辑:王斌

  近日的中国媒体援引公安部高级官员的话说,目前有150多名中国经济逃犯正在美国逍遥法外,其中许多是贪官或涉嫌贪腐人员,美国已成为“中国逃犯逍遥法外的头号目的地”。来自公安部的数据表明,过去10年来,仅有两人被抓捕回国并受审, 其中包括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行长余振东。公安部国际合作局表示,为了将更多逃犯抓捕归案,他们正努力与美国司法部门安排年度高级别会议,其中包括美国国土安全部。

  一、中国在美经济逃犯岂止150多名

  中国日报同一篇报道即指出:长期以来,中国一直在尽力解决“裸官”问题。至于约有多少大陆官员及其家人把资产转移至海外,学者们莫衷一是,其中有些人认为过去5年来该数字即高达100万。

  由于官方一直不公布具体数字,学者们就只好猜谜语了。不过5年以来(不是改革开放以来),外逃贪官的的数字即达到100万,感觉估得太高了。这应是学者们根据“层层腐败已到村官”的现实感觉估算而出的。

  根据新京报(2014/03/02)对从1992年至2012年已有公开报道的54名贪腐人员外逃案例进行梳理,发现低级别的涉案人员基本都逃到周边国家,甚至有人躲到缅甸深山中;高级别的外逃官员以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欧盟成员国为主要落脚国家,其中尤以美国最多,这同公安部高级官员称“美国已成为中国逃犯逍遥法外的头号目的地”的结论是一致的。

  我国外逃官员数以百万计同,可能估计太多,数以万计应该没有问题,美国又是“头号目的地”,岂会只有150多名?我的理解是,所谓150多名在美经济逃犯(许多是贪官),应是在公安部挂了号,或我国已正式向美国方面提出交涉的经济逃犯人数。

  到底有多少外逃贪官?原司法部司法协助外事司高级顾问黄风(曾参与了余振东案司法协助的全过程)说,“贪官外逃基本上不存在找不到人的情况”。因此,官方正面确认在美经济逃犯已达150多名,还是让公众惊讶不已,才使该消息成为各大媒体争相转载的大新闻。

  二、美国为什么能够成为贪官的逍遥之地

  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报道,截至去年5月,中国已经与36个国家签订了引渡条约,大部分为不发达国家,发达国家主要有西班牙、法国、葡萄牙、澳大利亚和韩国等,另与49个国家签订民、刑事司法协助类条约,主要是不发达国家。中国与美国、加拿大等国之间既没有签订引渡条约——该条约对打击犯罪,需要引渡时,可直接适用,当然是最好的;也没有签订司法协助条约——该条约虽较引渡条约次之,也是不错的。

  没有条约的支持,遇事后就只能一案一磋商,而临时磋商的效率、成本都是非常之大的,是否有效具有不确定性;即使有效,也远不能达到国人所要求的效果。

  拿中国日报该报道提到的10多年来才被美国遣返的2名人员之一——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行长余振东的案件为例。

  2001年10月初,中国银行在首次对全国计算机实现联网监控时,发现账目存在高达4.82亿美元联行资金的缺口,事发地点被锁定在广东开平。12日,银行方面发现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前后三任行长许超凡、余振东、许国俊下落不明,随即向有关部门报案。经公安机关的紧急侦查,发现涉嫌挪用巨资的这三任行长已潜逃到香港,随后转机到了加拿大、美国。

  国家监察部、公安部、审计署的办案人员,及时成立了“10.12”专案组,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于10月15日开始对开平案立案侦查。2001年11月,公安部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发出红色通缉令。

  美国对此无动于衷。美国在2002年12月依法对余振东在洛杉矶拘押。2004年2月,余振东在美国拉斯维加斯联邦法院受审,因非法入境、非法移民及洗钱三项罪名被判处144个月(12年)监禁。正好美国方也不想花纳税人的钱监禁余振东,便同余振东达成辩诉交易协议,美国政府把余振东遣送回中国以前,应从中国政府得到关于余振东在中国起诉和监禁的相应保证,即:假如余振东在中国被起诉的话,应当被判处不超过12年刑期的有期徒刑,并不得对余进行刑讯逼供和判处死刑。中方只能和盘接受。

  2004年4月16日,美方将余振东驱逐出境并押送至中国,成为第一个由美方正式押送移交中方的外逃经济犯罪嫌疑人。2004年4月17日,余振东被广东检方正式批捕。其案件由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振东涉嫌贪污、挪用公款罪,于2005年1月3日移送江门市检察院审查起诉。2005年8月16日,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余振东涉嫌贪污、挪用公款案,被判有期徒刑12年。

  携款外逃,挪用也转化为贪污了。我国刑法规定,贪污达10万元以上,即算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余振东参与贪污金额4.82亿美元(约合29.7亿人民币),若其不外逃,在国内被判处死刑无疑了。现在从美国遣返回来,不能判处死刑,也不能判无期,有期徒刑的最高刑15年也不能判处,只能接受美国人的12年监禁之判决,你说我们国家窝火不窝火,我国的人民愤怒不愤怒——但窝火和愤怒都没有用,否则,美国根本不给你遣返回国,你连审判余振东的机会都没有。

  就是这样一个磋商结果,10年来,150多名贪官也只被美国遣返了2名(含余振东),另一名是谁也不知道——真不知道这有什么值得保密的,因此,我怀疑是否存在这个第二名都是个问题,我理解是,这样写,面子上要好看一些。

  贪官不是傻瓜,逃到美国或加拿大是这样一个结果,他为什么不逃往那里呢?

  三、如何才能让让美国、加拿大等同我国签订引渡或司法协助条约

  如同加入WTO一样,同美国的谈判一定是最艰难的;同美国谈判成功了,就等于同世界其他国家的谈判也成功了。签订引渡条约或司法协助条约的谈判也也一定是这样的。

  美国和加拿大等西方国家,为什么同我国签订引渡条约或司法协助就那么困难呢?主要原因还是,一些国家不承认我们是法治国家,他们认为我们的法庭审理程序还缺乏公正性,难以保障被告人获得公正的判决,因而不愿意将被告人交给我们审判——在很多情况下,我们自己不也是这样认为的吗——我们离法治国家标准的确相差太远。加拿大审理赖昌星遣返案多年,他们花了那么多年在审什么?原来他们在审查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程序是否公正,审查我国的实体法规定得是否公正——听起来好象很损我们的国格,但谁叫你名声在外呢!

  好在下半年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要全面研究制定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以确保司法公正为核心的司法改革将是重中之重,我们将稳步地向法治国家的道路迈进。在这个前提下,公安部国际合作局表示,为了将更多逃犯抓捕归案,他们正努力与美国司法部门安排年度高级别会议,其中包括美国国土安全部,可能还有点谱,不然,你拿什么条件同人家谈判!

  因此说到底,要让美国、加拿大等西方发达国家不成为外逃贪官的庇护所,很大程度还是有赖于我国自己法治的进步,依赖于我国的法治水平同世界接轨,我们必须接受一些世界普适价值的东西,否则人家根本不同你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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