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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红险费改10月正式实施 预定利率上限完全放开

  • 发布时间:2015-09-28 17:35:53  来源:中国网财经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郭伟莹

  中国网财经9月28日讯 经国务院批准,分红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将于2015年10月1日正式实施,分红型人身保险预定利率上限将完全放开。近日,中国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有关情况答记者问。

  分红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的背景

  中国保监会于2013年8月启动了人身险费率市场化改革,建立起了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费率形成机制,明确了“普通型、万能型、分红型人身险”分三步走的改革路径。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中国保监会分别于2013年8月和2015年2月实施了普通型、万能型人身险费率改革工作,完成了改革的前两步。分红型人身险预定利率上限的放开,标志着人身险费率形成机制完全建立起来。

  人身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的整体思路是“放开前端、管住后端”,其实质是:将前端产品定价权交还保险公司,产品预定利率(或最低保证利率)由保险公司根据市场供求关系自主确定;后端的准备金评估利率由监管部门根据“一揽子资产”的收益率和长期国债到期收益率等因素综合确定,通过后端影响和调控前端合理定价,管住风险。中国保监会按照人身费率改革思路,沿着改革“路线图”,稳步推进第三步费率改革,是保持费率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的需要,是坚持市场取向的需要,是中国保监会有序推进改革的工作要求。

  目前已实施的人身险费率政策改革情况

  普通型和万能型人身险费率改革政策实施以来,政策运行平稳,社会反响良好,风险有效控制,改革成效明显。一是产品供给丰富。自人身险费率改革以来,备案、审批的普通型、万能型费率改革产品明显增加,产品差异化逐步显现,满足个性化消费需求的产品更加丰富。二是产品价格回落。改革后普通型人身险主流产品价格平均下降20%左右,万能型产品价格在保障程度提高的前提下保持平稳,消费者从改革中得到了实惠。三是业务快速增长。2014年普通型人身险保费收入同比增长265%,增速较改革前翻了近三番。目前普通型人身险已占人身险保费收入的34%,超过改革前近26个百分点;2015年3-6月万能型人身险同比增长66%,占人身险保费收入的22%,较改革前提升了5个百分点。四是风险有效防范,新老产品平稳过渡。

  分红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是形成市场化定价机制。在放开前端的同时管住后端,要求分红险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不得高于3%与预定利率的较小者,同时要求预定利率超过3.5%以上的分红产品报保监会审批。二是提高风险保障责任要求。分红保险死亡保险金额提高至已交保费的20%,最低保障要求与万能险持平。三是提高最低现金价值水平。改革后分红保险产品首年最低现金价值较原来普遍提高20%以上,有助于保护消费者利益,减少投诉纠纷。四是健全红利核算管理机制。形成了行业较为统一的分红险盈余计算方法,建立了红利分配约束机制,强化了账户独立性要求。五是提高分红保险的透明度。要求保险公司强化分红保险信息披露,增强红利演示水平的合理性,同时加强外部审计。

  改革将带来哪些积极影响

  本次改革是寿险费率政策改革收官的一步,是保险行业市场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将继续释放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的红利,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利益,完善寿险费率形成机制,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一是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利益。改革将打破过去管制条件下的价格保护,激励保险公司创新产品和服务,向市场提供质优价廉的保险产品,实现产品的多样化、服务的贴心化和企业的差异化,更好地满足客户需求。二是有利于健全市场化的费率形成机制。保险公司自主经营、自主定价,监管部门重点管控风险,市场与监管的关系更为顺畅。三是推动保险公司改进经营体制机制。改革将使不同市场主体经营能力的差距显性化,让优秀保险企业脱颖而出,同时倒逼落后公司改进体制机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通过市场的优胜劣汰机制提升保险行业的整体竞争能力。四是有利于服务民生建设和经济发展。此次分红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提高了死亡保险金额和最低现金价值水平,体现了回归保障的监管导向,改革将助力发展壮大这类业务,充分发挥保险业的风险管理和经济补偿功能,缓解人民群众养老和看病压力,更好地服务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

  如何应对改革伴生的风险

  改革必然伴有一些风险,但风险总体可控。一是经过多年持续快速发展,人身保险市场体系日益完善,资本实力明显增强,抵御风险和冲击的能力大大提高。二是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的保险监管体系不断健全,为防范化解风险、推进费率政策改革实施提供了制度保障。三是分红保险分红水平的市场化程度较高,改革不会改变分红保险总体发展态势。四是改革方案制定了风险预案,确保风险早发现、早处置、早化解。

  改革后如何防范市场恶性竞争

  改革后,保监会将加强监管,坚决杜绝通过激进定价搞价格恶性竞争行为,为行业营造一个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具体来讲,主要从以下三方面防范恶性竞争风险:一是强化偿付能力监管约束,遏制恶性竞争。改革方案在放开费率管制的同时严格了准备金要求,大幅抬高恶性竞争成本,对提供过高保证利率或结算利率的市场行为均有严厉的后端约束,进而降低偿付能力充足率。保险公司出现偿付能力不足,监管部门将及时采取监管措施。在此规则下,保险公司必须“有多大本钱做多大生意”,恶性竞争行为将受到遏制。二是采取差异化的条款费率监管措施,防范公司开展恶性竞争。为防止非理性的价格竞争,保监会将对相关分红保险产品实行分类管理,预定利率超过3.5%的分红险产品需经过保监会审批。三是强化高管人员监管,对保险公司的相关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制,严惩恶性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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