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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股息红利税调整为稳定市场 鼓励长期投资

  • 发布时间:2015-09-09 13:27:39  来源:中国网财经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陈娟娟

  中国网财经9月9日讯 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证监会会计部有关负责人今日就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调整有关问题答记者问时表示,差别化税收政策的实施,主要目的是发挥税收政策导向作用,鼓励长期投资,促进我国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

  相关负责人称,自2013年1月1日起,对上市公司派发的股息红利所得实行了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按持股时间长短予以不同的税收政策待遇,主要内容:持股1个月以内、1个月至1年和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全额、50%和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实际税负分别为20%、10%和5%。

  此次,经国务院批准,自2015年9月8日起,对上市公司股息红利所得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了适当调整,对持股1年以上的投资者加大了税收优惠力度,即持股超过1年的,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对持股1个月以内和1个月至1年的,原有政策保持不变,实际税负仍为20%和10%。此次政策调整将有利于进一步鼓励长期投资,促进我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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