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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金融机构从融资方面支持民营资本特许经营

  • 发布时间:2015-05-05 11:45:37  来源:中国网财经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吴起龙

  中国网财经5月5日讯 国家发改委今日在京召开主题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新闻发布会,发改委法规司司长李亢表示,《办法》强调金融机构要从融资方面支持民营资本投资基础设施建设,同时强化融资服务创新,鼓励民间投资积极参与。

  李亢指出,《办法》具体采取三个方面措施,解决民营资本、企业家反映的“玻璃门”、“弹簧门”、“旋转门”的“三门”现象。

  第一,强化合法权益保护。《办法》第4条规定特许经营的四项原则中,有两条专门强调,要“发挥社会资本融资、专业、技术和管理优势,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保护社会资本合法权益,保证特许经营持续性和稳定性”。民间资本、市场主体都非常希望国务院有关部门协同行动,明确特许经营民间资本是得到合法保护的。同时,《办法》第27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涉特许经营者合法的经营活动。第36条、第38条、40条分别规定了特许经营者有获得补偿权和优先续约权。

  第二,强化融资服务创新。基础设施投资周期长、风险大,涉及的金额非常巨量,所以需要金融机构的有力支持和配合。《办法》第17、23、24条,都提出了具体的融资政策,在第17条第一款规定鼓励金融机构与参与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制定投融资方案。在第23条规定创新信贷方式和信贷政策,鼓励创新金融服务,给予特许经营项目差异化的信贷支持,探索利用项目预期收益质押贷款,支持利用相关收益作为还款来源。第24条规定,支持特许经营项目证券融资,鼓励通过设立产业基金等形式入股提供特许经营项目资本金,还鼓励特许经营项目采用成立私募基金,引入战略投资者,发行企业债券、项目收益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券融资工具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

  第三,强化政府投资的支持。为了发挥政府投资“四两拨千斤”的引导和带动作用,《办法》第25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探索与金融机构设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引导基金,并通过投资补助、财政补贴、贷款贴息等不同方式来支持有关特许经营项目的建设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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