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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不能因政府负责人变更废除特许经营协议

  • 发布时间:2015-05-05 10:20:48  来源:中国网财经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马艺文

  中国网财经5月5日讯 国家发改委今日就《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召开新闻发布会,发改委法规司司长李亢称,行政区划调整、负责人变更都不能作为特许经营协议补充修改、调整或者废除的理由和依据。

  李亢称,特许经营项目往往投资额大、周期长,涉及多方利益主体,同时和各个政府相关部门和一些中介机构都有关,所以需要政府长期稳定的可预期的合作和支持机制。他坦言,有些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确实出现过不按照特许经营协议履行价格调整承诺的情况。“答应的挺好,到时候给你一个利益保障,过了若干年以后市长换了,主要负责人调整了,就不认了,说这个协议我不知道,可能导致原有的特许经营协议需要修改、调整,有的政府直接违约,翻脸不认帐。因此《办法》试图做三个方面制度的安排。”

  李亢介绍称,一是强调双方的协商合作。《办法》第4条将“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政府与社会资本的协商合作”作为特许经营实施的四项原则之一。第18条进一步明确规定,政府应当与依法选定的特许经营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通过协议来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政府有什么职责,能够做什么不能做什么,要一览无余的在协议中事前约定,这是非常重要的一个要求。同时在第37条规定,如果协议内容确实需要变更的,应当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

  二是关于严格政府履约义务。第26条规定,特许经营协议各方当事人应该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第21条规定政府可以就防止同类竞争、财政补贴、配套基础设施提供等作出承诺。第34条又规定政府方应当按照协议严格履行有关义务,为特许经营者提供便利和支持,并特别强调,行政区划的调整、政府的换届、部门调整和负责人的变更都不得影响特许经营协议的履行。

  三是明确政府违约责任。“政府不仅仅是公权力的履行者,不能光是你政府说了算,如果违约,没有按照事前双方和议协商的约定来履行承诺的话,也得拿你是问。”李亢强调,《办法》26条明确要求政府不履行特许经营协议约定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要求的,也应当根据协议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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