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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新规出台俩月 信托备案管理人数未新增

  • 发布时间:2016-04-15 06:00:23  来源:新华网  作者:王东君  责任编辑:胡爱善

  四川信托“资格取消日”临近备案首只产品

  ■本报见习记者 王东君

  2月初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一纸公告,让此前一度热衷于私募基金管理人资质的信托机构冷静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发布至今,未有信托公司成为新增私募基金管理人,而就在其发布的前一个月尚有5家信托公司登记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不仅如此,已备案和面临取消登记的信托公司队伍也在此期间变化,在《公告》发布的一个月以后,唯一登记时间截点为5月1日的信托公司四川信托于3月24日首次备案了其私募基金产品。另外一家信托公司云南信托因为备案的私募基金产品提前清盘,而和众多信托公司一样,成为未有登记私募基金在运行中的管理人机构面临资质吊销。该公司人士对《证券日报》记者称,“项目并无特殊状况,由于客户看空主动提出终止,我们就根据合同进行了清算。”

  备案之初,部分信托公司认为获取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后,可通过发行契约型私募基金或有限合伙基金开展业务,不受相关信托业务的监管约束,进一步扩大投资范围,且无须占用信托公司的净资本、不用缴纳信托行业保障基金。目前看来,在跨业监管合作愈趋紧密、交叉风险严控的监管背景下,展业契约型私募基金并非如意想中合算。

  四川信托新备案产品

  云国投产品清盘

  根据基金业协会的数据显示,截至目前,已有44家信托公司登记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占信托公司总量近七成。然而,在近七成已备案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信托公司中,仅有9家信托公司有在备案运行中的基金产品。

  根据新规,尚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机构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备案,否则将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其中已登记满12个月的和未满12个月的时间截点分别是5月1日和8月1日。

  而在《公告》发布的一个月以后,唯一登记时间截点为5月1日的信托公司四川信托于3月24日备案了其私募基金产品——锦绣成长1号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公示信息,该基金为受托管理,主要投资于依法发行和上市的股票(含新股申购)、证券投资基金份额、集合(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仅限于场内交易)、金融衍生工具(股指期货、股指期权、股票收益互换等)、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仅限于逆回购)、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而另外一家信托公司却与四川信托刚刚相反,云南信托曾于2015年4月份备案了一款私募基金产品“赢华多策略1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但近日记者登陆私募基金管理人信息公示时发现,云南信托同大多数信托公司一样,重新成为了没有正在管理的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原因是上述备案产品已经显示成为非正常清盘基金。

  针对此款基金产品,云南信托相关人士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项目并无特殊状况,由于客户看空主动提出终止,我们就根据合同进行了清算。”

  公开资料显示,上述信托计划成立于2014年6月13日,计划期限为5年,初始规模1000万元。由于投资顾问深圳前海赢华基金管理合伙企业于2015年12月30日申请提前终止为本信托计划提供投资顾问服务,该信托计划于2015年12月30日终止并分配信托收益1282.56万元。

  规避监管的展业空间渐缩

  在备案私募基金管理人之初,部分信托公司表示获取资格后,可通过发行契约型私募基金或有限合伙基金开展业务,不受相关信托业务的监管约束,进一步扩大投资范围,且无须占用信托公司的净资本、不用缴纳信托行业保障基金,降低信托公司展业成本,丰富产品类型。

  但也有信托公司研究部人士认为,从监管层面而言,银监会对信托公司的监管包括行为监管和主体监管,产品模式上即使能绕开了行为监管,也并不能绕开主体监管,因此,针对私募基金业务,银监会同样可以根据情况对信托公司进行干涉。

  事实上,对于具有交叉特征的产品风险防控,监管方面一直颇为谨慎。在银监会最新发布的《进一步加强信托公司风险监管工作的意见》中就提出,要加强跨行业、跨市场的交叉产品风险防控,要求信托产品最终符合银、证、保各类监管规定,同时要求监管部门加强跨业监管合作。目前看来,在跨业监管合作愈趋紧密、交叉风险严控的监管背景下,展业契约型私募基金并非如意想中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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