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P2P平台签署行业自律协议 呼吁更深层次监管
- 发布时间:2014-11-26 10:06:56 来源:中国新闻网 责任编辑:毕晓娟
十月浙江P2P平台的爆发性欺诈及跑路事件,全国震惊。而后11月,P2P平台进入“静修”期。11月底,浙江包括鑫合汇、微贷网、翼龙贷、铜板街等互联网平台共同签署P2P行业自律协议,表示将继续加强合法合规经营,积极配合政府部门的调研或监管。
根据参加签署行业自律协议的某P2P平台向中新网记者提供的资料,协议中包括,签署协议平台承诺自觉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促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反对和制止企业间的相互诋毁及不正当的恶性竞争;完善企业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机制,强化内控文化建设,提升风险管理能力等。
此前,多数业内人士指出,p2p平台出现问题,除去项目问题,更重要的还在于平台的自融性及做资金池嫌疑。而这两条协议的签署,对于上述问题进行了规范。
浙江鑫合汇技术总监薛刚向中新网记者表示,在浙江省内有这么一个协议的签署和存在,至少在省内范围来说会有一个P2P的规范。因为一些平台的欺诈和跑路,已经严重影响到整个行业的信誉和发展。就鑫合汇来说是拥抱并迎接监管的,也希望上层有更深层次、更全面的监管方案出台。
据速途研究院最新数据显示,2014年10月份,全国P2P网贷成交额达281.36亿元,较上月份279.33亿元,增加2.03亿元,增长0.72%,按照这个增长趋势预计2014年成交额将超过2600亿元。
同时,2014年10月份,全国P2P网贷参与人数日均达到10.57万人,较上月日均9.3万人,增加了1.27万人,上升13.66%。
速途研究院报告称,因受到P2P平台跑路现象时有发生的影响,投资人增长逐步放缓,并且投资金额逐步集中到成熟的老牌P2P平台,在高风险的情况下,投资人更在乎平台的安全。
记者也发现,今年以来P2P利率呈持续下降趋势。根据网贷之家的数据显示,全国P2P平台2014年年初全国综合利率达21.63%,此后每月连续下滑,至十月份下挫至16.46%。
因为10月份遭遇最惨烈跑路诈骗潮的浙江P2P平台,利率也从今年4月最高的24.15%,10月份下挫至18.22%。
对此薛刚也指出,去年年底很多平台都以抬高利息来留住资金或吸引更多资金应对年底兑付问题,减轻平台压力。但今年因为问题平台的持续高发,整个行业都受到了影响,利率出现下降。所以投资者对于一些加息平台更应该保持谨慎。别贪图一时高息。
据记者了解,浙江省《关于促进我省互联网金融持续健康发展的暂行办法》正在紧密调研中,或将很快出台。
与会者也透露,浙江省政府及相关部门,会考虑浙江的金融基础及现在的金融创新环境,为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提供更好的环境。但同时,对于一些欺诈、不规范平台也会给予一定规范。
浙江省内,除巨头阿里巴巴之外,近两年迅速崛起了一大批互联网金融知名企业。浙江省互联网金融企业数已超300多家,其中P2P企业有100多家,更有微贷网、铜板街、盈盈理财、挖财等一批互联网金融企业都获得过国内外知名投资机构千万美元级别以上的战略投资。
P2P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一种创新模式,最重要的是其直接融资模式下对于中小微企业的实际输血作用。即使存在不规范及不道德经营,行业跑路现象严重,但上层正式监管迟迟未出。
包括P2P行业内部及银行人士都指出,监管迟迟未出,不代表监管层容忍跑路、欺诈等不道德现象。而是介于中国金融的特殊性及P2P对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这个老大难问题的实质作用,监管层对金融创新既有疑惑也有容忍度。监管层更多的基于时间上的观察后得出较为合理的监管方式。
鑫合汇总裁胡德华向中新网记者表示,就鑫合汇来说,不能说最好的平台。但风控方面还是做足的,一个是担保公司,鑫合汇的担保公司以全国副会长理事单位为主,都是有规模有信誉的,不是说要兜底,关键是增信;同时,鑫合汇脱胎于传统金融企业,有8年的做中小企业金融的基础,现在平台的独立性也愈来愈强。
“P2P创新太多,监管者也在习和摸索。从一系列高层释放的监管信息,未来的监管相信会很快出台,我们也拥抱监管,期待行业更好地健康发展。个人觉得可能会运用大数据监控、负面清单等方式来进行监管。”胡德华说到。
在刚过去的首届世界互联网大会上,中国证监会创新监管部副主任王欧作为监管部门代表在大会上表示,相关部门正在积极研究相关政策法规,为互联网金融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提供支持。将以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为原则;监管思路则包括逐步向“法无禁止即可为”转变、“遵从市场、但不盲从”、探索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等;监管重点则在放在平台的定位、投资者适当安排、资金安全、信息安全和反洗钱等方面。
作为业内人士,腾讯微众银行行长曹彤则表示,互联网金融内在的自身的特征实际是跨界的整合、大数据的运用和O2O经营的模式。个人认为从第三方支付到民营银行的诞生再到政府释放的简单化管理,都表明中国金融监管应该走,也具备走互联网化监管模式。(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