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信托被指未尽信托责任 9名投资者起诉要求赔偿
- 发布时间:2015-03-13 07:38: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责任编辑:孙毅
以农业基金名义发行的中信国元农业基金一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中信国元一号”),竟投资到造纸企业和做假发的上市公司,并导致了巨额当期亏损。这款产品最终由信托投资顾问河南农开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农开基金”)的股东河南农业综合开发公司回购,但投资者姜先生300万元资金5年只获得25万元收益。
为此,9名投资者起诉中信信托,称其夸大项目投资价值,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相关法律规定;未严格履行审慎投资的义务,存在重大过错,直接导致投资者无法取得预期收益;未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投资情况,使投资者无法及时采取措施止损。9名投资者要求法院判令中信信托承担因违反信托合同约定的义务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
3月9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投资者的起诉并立案。代理该案的盈科律师事务所唐春林律师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这次诉讼,从外界看来,可能会有人觉得是投资者不愿意承担应有的风险,要求信托公司坚持刚性兑付。但我认为金融机构应当承担起与其专业能力相适应的尊重投资人权利、妥善管理投资人资产的义务,而不是简单的刚性兑付与否的问题。”
但也有不少业内人士认为,投资有风险,尤其是门槛较高的信托投资,收益回报在某种程度上就反映了投资的风险。投资者一定要根据自己的风险偏好、风险承受能力以及自身资金流动性安排,选择适合自己的产品,不能盲目追求高预期回报率的理财投资产品。
记者就此采访中信信托,截至记者发稿时没有得到回复。
农业信托不投农业 中信信托被指未履信托责任
中信国元一号信托计划成立于2010年1月15日,募集资金4亿元。其中,普通级信托受益权0.4亿份,由投资顾问河南农开基金认购。优先级受益权3.6亿份,由投资者认购,单一委托人认购的信托受益权份额不少于100万份。该信托计划主要通过发放贷款及附认股权的贷款、认购增资、受让存量股权等方式投资于河南省内具有高成长性的未上市的农业产业化及关联产业的优秀企业,以及通过发放贷款、认购目标企业非公开发行的股份、目标企业股东协议转让的股份等方式投资于河南省内或与河南相关的已上市的农业产业化及关联产业的优秀企业。信托期限为5年。
投资者姜先生提供的一份投资顾问报告显示,中信国元一号投资了5个项目,投资总额3.559亿元。这5个项目分别为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贝卡”)、新乡新亚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亚纸业”)、河南毛庄绿园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毛庄”)、项城市天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安科技”)、河南永昌飞天淀粉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昌飞天”)。除了两个债权项目河南毛庄和天安科技安全退出外,其他三个股权项目瑞贝卡、新亚纸业和河南毛庄都被“套牢”。
以瑞贝卡项目为例,信托计划于2010年以12.2元/股的价格以非公开发行方式认购了800万股,中间经过分配股利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使成本价降到9.84元/股。但至信托到期日的2015年1月15日,瑞贝卡收盘价仅为4.7元/股,目前也不过仅5.5元/股左右。
至于新亚纸业项目,信托计划于2010年12月完成投资,但该公司在2010年获得9309万元净利润后就陷入连绵不断的亏损中,2014年前9个月已亏损8885万元。而永昌飞天项目,信托计划投资初衷是期望该公司上市,但该公司2014年10月召开股东大会称,由于2014年度经营业绩下滑,2014年暂不上报上市材料。
“截至信托计划到期日,三个股权投资项目全部未能如期退出,致使投资者损失惨重。中信信托未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审慎投资的义务,存在重大过错,直接导致投资者无法取得预期收益。”唐春林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说,在投资过程中,中信信托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的标准将资金投向非农业产业。参照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瑞贝卡为制造业,新亚纸业为造纸企业,两者均非农业产业亦非农业关联产业。同时自股权投资进入后,两家企业的经济效益便持续下滑,其所谓的高成长性无从体现。在投资企业连续亏损的情况下,却未及时退出,可见其在退出路径,担保措施上处置不当。
同时,投资者还质疑中信国元一号的资金投向。投资者姜先生表示,中信国元一号资金规模为4亿元,但投资总额仅有35590万元,其中4410万元中信信托未披露其投资情况,投资者不知其流向。闲置资金是否用于银行存款和债券、货币型基金和央行票据等低风险高流动性金融产品投资及其投资方向和规模,也未予明确。
夸大项目投资价值误导投资者
除了信托计划成立之后的托管责任缺失,投资者还认为,在推介过程中,中信信托通过高额回报,收益稳定,政府担保等口号夸大项目的投资价值,对不稳定因素和各种风险未进行明确提示或说明,诱使投资者做出错误判断,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相关法律规定。
投资者姜先生说,中信信托的宣传材料中称其为“国内首个投资于农业加工业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预期年化收益率为12%-23%”,并展示正常情况盈利预测为13.72%年化收益率的诱人前景。同时被告大肆宣传自身、投资顾问、联合投资人、优先级回购人的管理经验和强大实力,还反复强调河南大用(集团)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省淇县永达食业有限公司、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河南省新郑奥星实业有限公司四个种子项目的投资前景,而对政策风险、市场风险等不确定因素却含糊其辞。而且,在信托计划成立后,并未对推介期间宣传的四个种子项目进行任何投资。
唐春林表示,《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时,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推介材料不得含有与信托文件不符的内容,或者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情况。中信信托在宣传推介行为中,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银监会的相关规定,诱使投资者错误决策,为投资者的损失埋下了伏笔。
有专家提示投资者,在签署合同前,一定要认真阅读产品说明书、风险提示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介绍,了解所投理财产品的运行方式和风险点,结合自身实际做好评估,切实了解自己的权利与义务,合同签署后,也要严格按照法律约定进行。
投资者指中信信托未尽披露义务
投资者还认为中信信托未尽披露义务,令投资者无法及时采取措施止损。投资者姜先生表示,在信托计划成立后,被告未就投资情况向受益人进行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使投资者无法及时通过申请撤销不当投资行为、提前赎回、受益权份额转让等方式减少损失。
一位深圳投资者表示,自2010年通过某股份制银行购买该产品后,除2013年前后该信托产品经理到深圳进行过一次业绩说明外,自己再也没收到相关信息,更不清楚资金投向何处。只是去年底才获悉,2014年12月3日该信托计划投资顾问河南农开投资基金提交运营情况报告称信托计划出现亏损。
唐春林表示,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信托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按时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但是,信托计划成立后开始陆续投资,在每次完成投资后的临时披露文件中,中信信托从未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被投资企业的情况。仅以“河南省的某农业相关联企业”,“河南某企业”,“通过进行股权投资,为本信托的受益人获取投资收益”等字样,含糊不清的表述,使投资者根本无法准确获知投资方向、投资方式和退出机制等信息。
而且,根据信托合同条款“信托计划存续期内,如果发生对所投企业、对受益人权益可能发生重大影响的临时事项时,受托人应在获悉该临时事项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作临时披露”。但据查:2013年7月13日,新亚纸业造纸一分厂仓库发生火灾,这次火灾涉及两座仓库和一个生产车间,仓库中堆放成品纸1万吨。2014年11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对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发现瑞贝卡2013年年报财务信息披露存在营业收入及营业成本金额披露不准确、货币资金项目期初金额披露不准确的问题。虽然以上事件属于对所投资企业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可能对受益人权益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但中信信托都未予披露。
唐春林表示,由于中信信托对投资项目的真实情况未予全面披露,在瑞贝卡和新亚纸亚的不当投资后,投资者无法行使《信托法》规定的撤销权,从而错失了纠正不当投资、减少损失的机会。同时,在整个信托计划过程中及至要求回购之前,中信信托并未披露投资项目的亏损情况和存在的风险,致使投资者对无法取得预期收益的估计不足,未能及时通过行使信托合同规定的受益权份额转让,要求赎回等方式提前退出,丧失将资金投资其他领域获取收益的机会。
但也有业内人士表示,投资者应不断提高自身知识,定期、主动关注自己投资的理财产品最新运行情况。一旦所投资的理财产品出现风险,应及时与金融机构沟通,详细了解后续采取的风险化解方案,敦促金融机构尽职管理,使自己的投资尽量避免或尽可能减少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