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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保荐机会违法入股 三位保代领罚单

  • 发布时间:2015-08-15 07:15: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朱宝琛  责任编辑:汤婧

  《证券日报》记者8月14日获悉,近期,证监会对两起证券公司保荐代表人违法入股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保荐代表人李黎明实施终身市场禁入措施,对戴丽君、刘兴华分别实施十年市场禁入措施,两案罚没款共计1.5亿元。

  依据《证券法》第43条规定,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保荐代表人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在为发行人提供保荐服务时,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特殊地位和信息优势,通过直接持有或代持等方式入股拟上市公司攫取暴利的行为,公然触犯了法律禁令,违背了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义务,应予以严厉打击。”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

  他进一步介绍,在李黎明案中,李黎明作为证券公司资深投行工作人员,明知自己的持股行为违法,已构成利益冲突,却刻意隐瞒代持公司身份,试图藉此规避法律规定,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在戴丽君、刘兴华案中,两人利用投行部工作的职务便利,在对拟上市公司进行改制辅导和保荐上市过程中,借用他人名义受让、持有拟上市公司股权,并在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并解除限售后卖出,获取巨额非法利益。

  “作为保荐机构的证券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理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立场,向监管机构和投资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核查意见。”邓舸说,而李黎明、戴丽君等人利用职务优势违法入股后,无法保持其独立性,必将严重影响其对拟上市公司核查意见的客观公正性,也将影响保荐机构依法履行保荐责任,最终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危害巨大。

  他同时称,证监会三令五申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恪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尽责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息披露等义务,不得通过保荐业务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不得以任何名义或方式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保荐代表人在执业过程中要遵守职业道德准则,珍视和维护保荐代表人职业声誉,保持应有的执业谨慎,不可触碰法律红线。”邓舸说。

  他提醒,几件案件反映出,证券公司合规工作必须加强,证券公司不能唯业绩和利益至上,而忽视合规运营和风控管理,罔顾从业人员的道德风险,最终公司名誉扫地,个人职业生涯断送,务必引以为戒。证券公司要高度重视风控管理和合规建设,完善制度,排查漏洞,确保将证监会各项要求落实到位,要加强对投行团队的教育和监管,杜绝保荐代表人和发行人之间发生任何形式的权钱交易、利益输送等不法行为。

  他同时表示,对保荐代表人借保荐机会违法入股牟利的行为,证监会将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坚持从严从快打击,本着“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的原则,一经发现,绝不姑息,净化从业队伍,提高行业守法意识和诚信水准。证券从业人员要加强行业自律,共同维护好行业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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