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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非法集资 学会理性理财

  • 发布时间:2015-05-20 07:36:15  来源:燕赵晚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胡爱善

  政府权威机构教你辨认非法集资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经济领域内以非法集资为主要表现形式的涉众型经济犯罪呈现多发态势。这些违法犯罪涉案金额大、涉及群体广、社会影响大,直接侵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为了从源头上遏制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的蔓延,石家庄市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整理了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的特点、危害、表现手法,希望借此帮助广大群众和筹融资者增强依法合规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认识非法集资的危害,自觉抵制不法分子的诱惑,理性投资。

  非法集资的基本特征

  (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即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目的。目前已经发现的形式主要有:以发行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内部股票、集资券、国债组合凭证、投资受益券、“会员卡”等形式集资及直接向社会集资投资于实业等各种形式,新的非法集资形式还在不断出现。

  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

  1、承诺高额回报,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暴利引诱,是所有诈骗犯罪分子欺骗群众的不二法门。不法分子为吸引更多的群众,往往许诺投资者以奖励、积分返利等形式给予高额回报,有些回报甚至高达几百倍。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开始是按时足额兑现先期投入者的本息,然后是拆东墙补西墙,用后集资人的钱兑现先前的本息,等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携款潜逃。一些群众在急切求富和盲目从众心理的支配下,缺乏理性,对不法分子虚拟的高额回报深信不疑,幻想“一夜暴富”,草率甚至是盲目地倾其所有。还有的自己受骗后又去欺骗人,希望通过骗人弥补自己的损失,结果越陷越深。

  2、编造虚假项目或订立陷阱合同,一步步将群众骗入泥潭。不法分子有的以种植仙人掌、螺旋藻、芦荟、火龙果、冬虫夏草,养殖蚂蚁、黑豚鼠、梅花鹿、家禽再回收等名义,骗取群众资金;有的以开发所谓高新技术产品为名吸收公众存款;有的编造植树造林、集资建房等虚假项目,骗取群众“投资入股”;有的以商铺返租等方式,承诺高额固定收益,吸收公众存款。

  3、混淆投资理财概念,让群众在眼花缭乱的新名词前失去判断。不法分子有的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等新的名词迷惑群众,假称为新的投资工具或金融产品;有的利用专卖、代理、加盟连锁、消费增值返利、电子商务等新的经营方式,欺骗群众投资。

  4、装点门面,用合法的外衣或名人效应骗取群众的信任。为给犯罪活动披上合法外衣,不法分子往往成立公司,办理完备的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以实际经营活动掩盖其非法目的。这些公司采取在豪华写字楼租赁办公地点,聘请名人作广告等加大宣传,骗取群众信任。有的利用曾是信贷员人头熟、关系多等身份优势骗取群众信任。

  5、利用网络,通过虚拟空间实施犯罪、逃避打击。不法分子租用境外服务器设立网站或设在异地,发展人头一般用代号或网名。有的还通过网站、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和QQ、MSN等即时通讯工具,传播虚假信息,诱骗群众上当。一旦被查,便以下线不按规则操作等为名,迅速关闭网站,携款潜逃。在潜逃前还发布所谓通告,要下线人员记住自己的业绩,承诺日后重新返利,借此来稳住受骗群众。

  6、利用精神洗脑或亲情诱骗,不断扩大受害群体。许多非法集资参与者都是在亲戚、朋友的低风险,高回报劝说下参与的。犯罪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以高额利息诱惑,非法获取资金。有些已经加入的传销人员,在传销组织的精神洗脑或人身强制下,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有的连自己的父母、配偶和子女都不放过,造成亲情反目,导致人间悲剧。

  非法集资的主要表现形式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从目前案发情况看,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形式:

  (1)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2)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3)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4)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6)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7)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8)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9)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0)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11)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2)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什么是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一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二是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三是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四是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活动。

  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会受到怎样的法律处罚

  对进行非法集资活动的,除了依照《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缔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等行政处罚外,对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什么是传销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主要包括“拉人头”传销、骗取入门费的传销和团队计酬式传销三种形式。

  传销的主要危害

  传销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危害:

  (1)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传销涉及地区广、人员多、资金大,有的还伴有非法集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侵害消费者权益等大量违法行为,诱骗了大量社会人力资源,吸纳了大量社会资金,破坏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和谐发展。

  (2)扰乱社会治安秩序,严重影响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和生命财产安全。传销违法活动具有很强的继发性,由此引发了大量刑事案件以及扰乱社会治安秩序案件。

  (3)危害国家安全和政治稳定。被骗参与传销者多为城市退休、下岗或无业人员、农民等,在校学生、少数民族群众等被骗参与传销的情况也日益突出。传销组织者对参与人员反复“洗脑”,进行精神控制,唆使参与人员阻挠、对抗执法部门,围攻、打伤工商、公安执法人员的事件时有发生,对抗性日益加剧,而且不断引发群体性事件。传销不但极大损害群众利益,还进一步激化社会矛盾,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

  对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形成的债权债务处理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形成的债权债务,由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机构负责清理清退。清理清退工作主要按照以下原则进行:有批准部门、主管部门或组建单位的,由批准部门、主管部门或组建单位负责组织清理清退债权债务;没有批准部门、主管部门或组建单位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清理清退债权债务。即谁批准、谁主管、谁组建,谁负责的原则;地方政府组织、协调原则;风险自担的原则。

  对参与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形成的风险及损失承担

  有关法律明确规定:因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而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在取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这意味着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参与者利益不受法律保护。经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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