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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理财新产品涌现,你看得懂吗?

  • 发布时间:2014-09-29 05:31:33  来源:南方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毕晓娟

  投资风向标

  随着互联网理财的迅猛发展,各方已经不满足于简单的“余额宝”式货币基金网络理财,结构产品、保险理财、票据理财、P2P借贷理财、股权投资……各种各样的新品种开始登录各个大平台。

  阿里和腾讯也纷纷在淘宝理财和理财通平台上上线定期理财品种,包括了P2P、保险、债券基金等产品。面对越来越复杂的互联网创新产品,有多少投资人是真正在看懂并熟知其中的风险后再理性投资?不少互联网理财产品,在上市后大多宣传高收益、低风险甚至是无风险,但对产品风险提示方面则很少。

  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兴起给投资理财提供了便利,也满足了草根一族的金融需求。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理财投资网络化将成大趋势。在便捷性提高的同时,互联网理财的过度营销和忽视风险,却埋下了风险隐患,也一定程度上助推了投资者的非理性投资行为。

  多款产品标榜“高收益、低风险”

  现象

  前段时间,票据理财产品打出的宣传口号赚足了眼球:“年化收益率9.8%、1元起购、银行无条件兑付”。不少平台的票据理财产品一上线,即被秒购。

  对于这些新型的理财产品,投资人知道的有多少呢?南方日报记者随机看了几家平台,如京东的小银票票据理财,宣传上表示是“稳定高收益、放心理财首选”,预期年化收益率6.00%。微财富平台上一款P2P理财也标志着“低门槛100元起投、180天预期收益率8%”,在宣传中表示“收益稳健、中短期理财首选”,“100%资金安全”的字样。

  然而,这些理财产品在产品说明上,较少提及产品投资标的的具体信息,即便有也仅在较不显眼的位置。除了募资金额、收益率等信息,关于产品的融资企业或项目少有甚至没有介绍,投资人无法了解资金流向情况。

  如当前被标榜“高收益、低风险”而大热的票据理财,普通投资人很难轻易看懂。票据理财是一种个人到企业(P2B)的创新融资模式,企业用银行承兑汇票质押融资,通过互联网平台将汇票交由银行验票、保管,投资者提供融通资金,从而帮助中小微企业缓解融资难题。表面上看,企业获得融资,投资人获得高收益,双方受益,风险又低。然而金融市场的基本规律是风险和收益相匹配,票据理财“高收益、低风险”背后的风险值得关注,互联网票据理财中鲜有提及风险问题。

  此外,众多的“可变现”定期理财产品,对于大部分普通投资人而言,了解其背后的机制也需要花一定的精力。如陆金所的3个月可转让P2P借贷项目和阿里“招财宝”都是市场上主流的随时灵活变现产品,但两者背后变现的原理不尽相同。陆金所的项目,投资人通过“债权转让”将理财挂牌出售进行。而“招财宝”则是通过本人发起一笔融资达到资金提前回笼效果,两者所产生的风险义务都不同。而这些,大部分投资人并未仔细研究和充分理解。

  此外,包括“金银猫”“微财富”等平台上,产品设计和投资方向越来越复杂,而风险提示方面,很多产品都打着“银行无条件兑付”“唯一风险:银行倒闭”“100%资金安全”等广告。高收益、低风险的宣传,大平台的信用背书,是产品销售火爆的直接原因。但投资人对具体投资项目信息的不知情,使“盲投”的情况并不少见。

  重收益轻风险 风险揭示不足

  调查

  记者随机挑了新浪微财富平台中的P2P产品尝试购买,购买流程的确很方便,点击购买产品后,只需要输入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就能自动注册,页面跳至确认购买和支付方式的页面。其中页面下方的“我已阅读并同意《产品购买协议》”选项会自动默认打钩,不需要购买人阅读,再按“立即抢购”便可跳至支付页面。整个过程中,并不需要做投资人的风险测评,也没有设置醒目的风险提示页面,更不需要强制阅读。

  记者点击《产品购买协议》,发现原来投资人与产品发行的公司签署的是一个“债权转让及回购协议”。在乙方的声明中,有“在签署本协议前,已经详细了解标的债权的相关情况以及理财平台的有关业务规则和交易说明,对受让债权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受让该等债权后的所有权利、义务有了充分、全面的认识,清楚知悉其中的投资风险,经独立、审慎判断后仍做出投资决定,自愿签署本协议并承担投资风险”的条款。

  然而,记者翻看产品详细说明,都只看到“年化收益8%”“多重担保”“100元起投”等宣传字眼,融资用途也仅表示是“小贷公司小额贷款融资”,但并未指出该债权转让的标的究竟是什么。

  同样,其他平台的情况也基本相似。记者在阿里主打的可变现定期理财产品“招财宝”看到,投资人可以通过“预约理财”功能选择预约购买借款产品和保险理财产品。点击“申请预约”后,马上弹出支付方式选择,填写好后直接按“同意协定并确定”即可自动预约购买。但对所预约的借款产品融资方项目情况和融资人情况也均无介绍,只是表明可能买到的是“个人贷”或“中小企业贷”标的。

  在风险措施与安全保障措施上,目前主流的大型平台对借贷产品都会强调诸如第三方大型融资性担保公司机构提供本息担保,担保公司经过金融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等,票据理财则会强调“银行无条件承兑”。

  有业内人士分析指出,首先是“银行无条件兑付”有夸大宣传的嫌疑。一方面,承兑行不少是城商行、农商行等中小银行,其经营行为相比国有银行较为激进,资金存在兑付风险。另一方面,票据市场存在瑕疵票、克隆票,以及无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转让等风险。

  “一键”投资如何平衡风险与便利?

  纵深

  事实上,互联网金融在国内相对宽松的环境下,创新产品不断,随着产品数量及产品种类的增多,风险事件也逐步暴露。在目前互联网直销的模式下,投资者一般都是根据平台推介资料自主选择产品,投资者在选择产品时更多的是关注产品收益,对风险存有侥幸心理。

  “互联网平台在销售产品时,给出的产品推介材料一般会突出产品优势,弱化产品风险,对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没有充分的了解,适当性管理方面明显存在不足。”优选财富高级理财经理师毛文雅表示。加上互联网理财为了充分体现便捷性,大部分都是“一键”就能完成投资,但投资者的侥幸心理以及平台的风险教育不足共同作用下,一旦产品出现风险事件,风险承受能力较差的投资者将会面临难以接受的局面。

  从各类“宝宝”、信托100、P2P(人人贷)理财到票据理财,不少互联网理财产品在上市后,大多重点宣传高收益、低风险甚至是无风险,有的为高收益还倒贴钱。这恰恰迎合了投资者愿意享受收益却不愿承担相应风险的心理。长期以来,“刚性兑付”的潜规则,又强化了投资者对理财产品零风险的预期。互联网平台的过度营销,不仅助推了市场风险偏好的畸形高涨,还鼓励了非理性投资行为。

  分析师认为,互联网理财汇集众多中小投资者,保证其资金安全是重中之重。作为互联网平台,应做到“卖者有责”,加强风险提示和信息披露。投资者应树立“买者自负”的意识,增强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同时,相关金融监管细则也应尽快出台。

  毛文雅对南方日报记者表示,作为投资者应该理性对待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规避互联网金融风险。第一,理性投资,对于高收益理财保持警惕,要相信,互联网金融是不会改变收益和风险对等的基本金融理念;第二,借助互联网或者其他途径充分了解投资标的可能发生的风险,不要盲目信任和依赖别人的推介,要做到为自己的投资负责;第三,选择背景实力雄厚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同时保护好自己的个人信息。

  央行此前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年报2013》中也指出了目前互联网金融的三大风险:一是机构的法律定位不明确,业务边界模糊;二是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缺失,资金存管存在安全隐患;三是风险控制不健全,可能引发经营风险。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此前也表示,如何控制风险,形成完善的社会信用平台,则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挑战。不过,其也认为,面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当前的金融业和银行业要少一些指责,多一些反思。

  银监会对银行理财销售管理趋严

  事实上,不仅仅是互联网理财,银行理财销售中的风险揭示不足和过份强调收益的情况,一直以来也是引发理财纠纷的重要原因。不过,与线上状况不同的是,对线下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的规范已经越来越严。

  近日,记者从某股份制银行了解到,银监会近期要求银行在销售理财产品时,要加装全程录像和录音,并且要求客户对着录像读“已获知风险并自愿承担风险”之类的条款。

  事实上,曾经有不少市民吃过“不明不白买理财”的亏。广州市民何阿姨就是其中一位,她在退休金发放银行的工作人员的极力推荐下,购买了一款理财产品。当时,该行强调产品利率比银行定期存款利率高很多,还能保本。一番保证下,何阿姨就买了。随后才发现,这其实是一款保险产品,本金要10年后才能取,3年内只能取回利息,且实际收益远达不到当初承诺的收益率。

  像何阿姨这类情况并不少见,近年来的信托产品兑付危机更是充分暴露了理财产品销售环节的风险揭示问题。线下销售尚且如此,省略多个环节的线上互联网直销产品,若未对产品进行充分说明,并在显眼的位置强制提醒风险,其所存在的风险隐患不容忽视。

  在中国银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确定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级,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分。

  监管层首提P2P十大监管原则

  ■相关

  9月27日,中国银监会创新监管部主任王岩岫在2014年互联网金融创新与发展论坛上首次谈及了P2P监管的思路,明确了P2P十大监管原则。他表示,P2P监管思路是要落实实名制原则,投资人与融资人都要实名登记,资金流向要清楚,避免违反反洗钱法规。

  P2P性质是信息中介

  王岩岫表示,P2P监管要遵循P2P业务本质,所谓业务的本质就是项目要一一对应,P2P机构不能持有投资者的资金,不能建立资金池,P2P不是经营资金的金融机构。此外,其提到P2P要落实实名制原则,投资人与融资人都要实名登记,资金流向要清楚,各国都对开户有非常高的原则要求,避免违反反洗钱法规。

  同时,其明确表示,P2P机构不是信用中介,因为信用中介要承担信用风险。同时也不是交易平台,而是信息中介。P2P是为双方的小额借贷提供信息服务的机构,应当清晰其业务边界,将其与其他法定特许金融服务进行区别。

  平台要充分披露风险

  在P2P投资人资金方面,王岩岫明确,投资人的资金应该进行第三方托管,不能以存款代替托管,托管是独立的监管行为。同时尽可能引进正规的审计机制,P2P机构自己不能碰钱,这也是为了避免非法集资的行为。

  此外,P2P机构不得为投资人提供担保,不得以自身为投资人提供担保,不得为借款本金或者收益作出承诺,不承担系统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只是信息的提供者,不得从事贷款和受托投资业务,不得自保自融,这也是避免非法集资、诈骗等行为。

  王岩岫表示,P2P行业要走可持续发展道路,不要盲目追求高利率融资项目。“高兴看到现在规范P2P机构融资的利率已经在逐步下降,也接近了合理的水平。”

  此外,其强调,P2P行业应该充分进行信息披露、充分提高信息披露的程度、揭示风险,既要向市场披露自身的管理和运营信息,也要向投资者做好风险提示,开展必要的外部审计。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

  打破刚性兑付 完善产品风险揭示

  ■建议

  日前,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在广州一个论坛中表示,无论是信托、商业银行还是互联网平台,在打破刚性支付的大趋势下,也要充分做好尽职调查和风险揭示。

  “实际上,目前这项工作我们做得并不好,例如银行发行的产品到期后,客户购买了几百万元后,到期后企业出现了问题,就找第三方机构将盘子接了过去,再给第三方贷款,这就是明显的维护刚性支付。”郭田勇认为,刚性兑付违背了财富管理的本质。财富管理的本质是出资人要对自己的资产形成的收益和损失完全负责,这才是财富管理的本质。在去担保化的过程中,互联网公司从信用程度来看跟商业银行信托公司无法相比,如何才能做好这一环节,需要研究的问题还有很多。

  银行发行产品,本质上也都是财富管理工具,但不少人购买银行的理财产品是基于对银行信用等级高的原因。目前部分大型互联网平台也存在这类“刚性兑付预期”的风险问题,投资人基于对阿里巴巴、腾讯等大企业兑付能力的信任,而忽视了所投资的产品本身隐藏的风险因素。

  “信托机构不承担风险,但是有义务对投资者做好项目的尽职调查。同样,P2P等互联网企业,虽不是完全的信息平台,但也需要做好风险定价和风险揭示工作。”业内人士分析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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