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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福建连吃十罚单 违法虚构保费数据

  • 发布时间:2016-05-11 10:20: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孙朋浩

  昨日,中国人寿连收福建保监局9张罚单,加之前天接到的1张罚单,10张罚单均剑指中国人寿违法经营行为。其中,中国人寿泉州市泉港区支公司、南平市延平区支公司、顺昌县支公司分别存在违法虚构保费数据、违法虚挂人员套取底薪等行为。福建保监局依法分别对上述公司处以42万元、24万元和32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改正。

  泉港区支公司违法虚构保费数据

  经福建保监局核查,中国人寿泉港区支公司存在两项违法行为。一是数据不真实,据了解,该公司预先收取的2015年度农村小额意外险保费未及时转入公司账户导致保费收入不真实;另外,农村小额意外险佣金列支不真实;同时,2014年学平险佣金列支不真实;四是2014年银保渠道虚挂人员列支佣金。二是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根据处罚决定书,泉港区支公司上述第一项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4年修正)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2014年修正)的规定,福建保监局决定对该公司处以40万元罚款,并责令改正;上述第二项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4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鉴于违法金额较小,情节较轻,根据《保险法》(2014年修正)第一百六十二条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减轻处罚,处以2万元罚款,并责令改正。

  同时,福建保监局还对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三名责任人予以处罚。

  其中,章长青作为泉港区支公司时任经理,根据《保险法》(2014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福建保监局决定对章长青予以警告,处以7万元罚款,并撤销其保险公司支公司经理的任职资格。

  张培银时任泉港区支公司经理助理,根据《保险法》(2014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三条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福建保监局决定对张培银减轻处罚,予以警告,并处以4000元罚款;另根据《保险法》(2014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三条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培银减轻处罚,予以警告,并处以3000元罚款。

  根据《保险法》(2014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章纪彬作为泉港区支公司团险部时任经理,被处以7.5万元罚款。

  延平区支公司违法虚挂人员套取底薪

  经福建保监局核查,中国人寿延平区支公司团险渠道2014年1月至2015年3月违法虚挂人员套取底薪、佣金;另外,该公司2014年计生险佣金列支不真实。

  中国人寿延平区支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4年修正)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保险法》(2014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福建保监局决定对延平区支公司处以24万元罚款,并责令改正。

  此外,谢华云作为该公司时任负责人,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保险法》(2014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谢华云被予以警告,并处以2.4万元罚款。

  顺昌县支公司保费收入不真实

  中国人寿顺昌县支公司被查出存在下列违法行为:一是2014年预先收取的部分学平险保费未及时转入公司账户导致保费收入不真实。二是2014年城镇居民医保补充医疗保险业务佣金列支不真实。三是2014年计生险佣金列支不真实。

  福建保监局表示,顺昌县支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4年修正)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保险法》(2014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顺昌县支公司处以32万元罚款,并责令改正。

  同时,官静、吴隽分别作为顺昌县支公司时任经理,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保险法》(2014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福建保监局决定对官静予以警告,处以1.4万元罚款,对吴隽予以警告,处以2万元罚款。朱学武作为该公司团险部时任负责人,根据《保险法》(2014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被予以警告,并处以4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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