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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财险湖南连吃12罚单 两支公司违法编制虚假材料

  • 发布时间:2016-05-09 10:40: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9日讯 上周五(5月6日),湖南保监局连续下发12张罚单,剑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违法违规行为。其中,人保财险湘潭支公司、涟源支公司两公司均因违法编制虚假材料等行为,分别被罚款45万元。两支公司相关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10名主管人员,分别被湖南保监局依法罚款2-4万元不等,并均被予以警告。

  湘潭支公司违法编制虚假材料等 累计被罚45万元

  人保财险湘潭支公司经营过程中,共出现三类违法行为。一是湘潭支公司2014年水稻保险业务中赔款计算书号为CHSJ201443032100000202等7笔赔案赔款总金额为54,574.4元,其中扩大损失赔付19,382.52元用于返还村集体代垫的农户应自缴保费。

  二是2014年湘潭支公司员工王某将229笔机动车辆保险、驾驶员意外伤害保险等直销业务挂靠个人代理人彭某的工号出具保单,保费共计43907.36元,套取手续费共计8550.74元,该公司通过转帐的方式将上述手续费支付到彭某的银行卡,由彭某将手续费取出交给王某。

  三是湘潭支公司第2014050200000124号财务凭证显示,2014年5月13日其通过虚列公杂费、采购低值易耗品科目套取费用4440元用于支付农业保险租车费用;第2014060200000482号、2014090200000201号财务凭证显示,其2014年6月17日、9月16日通过办公用杂费、电子耗材科目套取费用9630元用于支付农业保险工作租车费用,上述套取费用共计14,070元。

  湖南保监局表示,上述三项违法行为中,第一项构成了《农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违法行为;第二项构成了《农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违法行为;第三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4年修正)第八十六条规定。

  对此,湖南保监局对人保财险湘潭支公司三项违法行为分别处以15万元罚款,累计金额45万元。

  此外,人保财险湘潭支公司经理彭云、副经理谭颖慧和经理助理王冬,是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分别被监管部门处以4万元、4万元和3万元的罚款,并都被予以警告。

  涟源支公司违法虚列费用等 累计被罚45万元

  人保财险涟源支公司亦出现三类违法行为。一是涟源支公司2014年水稻、玉米保险业务赔款计算书号为CHSJ201443250300000205等6笔赔案赔款总额为66,492.9元,其中扩大损失赔付18,832.64元用于返还村干部垫交的农民应自缴保费。

  二是2014年涟源支公司将涟源市铭鑫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等5个单位的直销车险业务挂靠阳某等4名个人代理人名下出单,涉及40笔车险保单,保费共计102858.55元,手续费合计10137.12元,该公司将手续费通过佣金管理系统直接支付给个人代理人阳某等4人,再由这些个人代理人将手续费取出用于公司业务拓展。

  三是涟源支公司2014年期间通过虚列办公用品费、车辆使用费等费用方式套取资金用于车险业务、责意险业务的业务经费支出,涉及凭证号为2014010200000238等8笔凭证,费用金额共计19076元。

  湖南保监局表示,涟源支公司上述三项违法行为中,第一项构成了《农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违法行为;后两项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4年修正)第八十六条规定。对此,湖南保监局对人保财险涟源支公司三项违法行为分别处以15万元罚款,累计金额45万元。

  人保财险涟源支公司经理吴德辉、副总经理聂再红、副总经理王育平、农险科科长黄赛、运工科科长梁瑞琼、责意险科科长李晓红和营销科科长肖满良,这7人是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分别被监管部门处以4万元、4万元、4万元、2万元、2万元、2万元和2万元,并都被予以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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