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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率先出台地方细则 保险中介费用乱象将遭严控

  • 发布时间:2015-10-09 14:10:00  来源:新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刘波

  作为保险产业链重要环节的保险中介市场已进入风险多发期,防范化解中介市场风险的任务变得更加繁重。上证报昨日从相关渠道独家获悉,面对保险中介市场之乱象,在近日保险中介新政出台之后,上海将率先出台针对保险公司中介业务及专业保险机构财务行为规范的通知,以期从关键环节防微杜渐,最终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利益。

  多位保险公司人士向上证报透露,上海保监局近日在行业内部下发了《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这应该是保险中介新政(《中国保监会关于深化保险中介市场改革的意见》)出台后,首个针对保险中介的地方监管指引。”而在此前不久,上海保监局刚刚出台印发了《上海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财务管理指引》。

  近年来,由于传统销售渠道日渐式微,互联网时代扑面而来,中介渠道已跃升为保险行业的主流渠道。来自中介渠道的保费规模占比一路上扬,却也引发了层出不穷的乱象。利用保险中介机构进行非法集资、侵吞资金、套取费用等的风险事件频频发生,风险隐患日益增多,保险中介商业模式的弊端也开始逐步显现。

  多起风险事件的发生,让监管部门开始对保险中介市场实施高压政策。为此,去年4月开始保监会启动了保险中介市场清理整顿工作,并在今年9月下旬出台保险中介新政,全力推进保险中介市场深化改革。而上海出台的相关通知,则在此基础上更加细化、更具针对性。

  从上证报拿到的征求意见稿来看,要求保险公司与保险中介机构开展业务前,应对保险中介机构进行资质、合规审查,并签订相关合作协议。审查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保险中介机构营业执照、许可证的有效性,依法合规经营情况等;合作协议应明确约定合作期限、合作内容、支付标准、保险公司唯一付款账号、保险中介机构唯一收款账号。

  值得一提的是,征求意见稿还详细到对支付及收款环节标准的规范。如要求保险公司向保险中介机构支付款项时应采取银行转账方式转至保险中介机构的单位账户;收款账号的开户名应与合作协议中保险中介机构名称一致,其中银邮类兼业代理机构应确定省级分行或以上级别机构的同名账户为收款账号。

  尤其需要指出的是,将对支付、收款环节中的违规现象进行重点规范。根据征求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不得虚构代理业务、经纪业务及咨询业务,不得通过为保险中介机构从业人员或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报销等方式向保险中介机构支付合作协议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以及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中介机构代收保费时,应要求保险中介机构通过保费专户以转账方式进行。

  而这也恰是目前保险中介市场乱象中的焦点问题。记者从市场上了解到,如在前端销售环节,保险中介机构误导消费者,假话术、假宣传、假人头、假业务普遍存在;在后端核算环节,假发票、假账本、假报表、假数据普遍存在。

  对此,征求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应建立包括会计账簿、会计报表、银行对账单等要素的财务档案,记载保险公司与保险中介机构的资金往来情况。“同时,保险公司还须建立保险中介机构管理档案,对合作保险中介机构的基本情况、合规审查结果、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登记,并定期对保险中介机构进行风险评估,将评估结果记入档案。”知情人士透露称,此外保险公司还应对与有业务合作的保险中介机构进行定期核查,如发现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上报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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