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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险费改走完最后一程:3.5%成报备报批临界点

  • 发布时间:2015-09-29 09:22:14  来源:环球网  作者:杨芮  责任编辑:郭伟莹

  人身险费改的“最后一公里”终于走完。

  9月28日,保监会发布《关于推进分红型人身保险费率改革政策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自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分红型人身保险费率市场化,分红型人身保险的预定利率由保险公司按照审慎原则自行决定,其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评估利率为定价利率和3%的较小者。

  对此,保监会人身险部相关负责人告诉《第一财经日报》:“改革后,分红型产品的平均价格将下降15%左右,将释放产品的活力、让利于民;与此同时,整体风险是可控的,不会引发退保风险。”

  差异化监管机制:3.5%成临界点

  对于分红险产品费改的前端产品价格和后端风险监管,通知都做了具体明确。并在差异化的条款费率监管机制下形成了分类监管的方式。

  针对前端产品定价权,通知规定,保险公司应按照《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于开发的分红型人身保险产品预定利率不高于3.5%的,报送保监会备案,对于预定利率高于3.5%的,报送保监会审批。

  在保险公司在售的分红险方面,如果连续3年实际分红水平达不到中档演示水平的,则公司必须下调中、高档红利演示水平,下调后的水平则不得高于公司近3年的实际平均分红水平。

  而在“偿二代”过渡期内,保险公司应按照《分红保险精算规定》,提取现行偿付能力体系下的分红险法定责任准备金,偿二代所使用的准备金按照偿二代监管规则计算。

  对于后端风险管控,通知将分红型人身保险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评估利率确定为定价利率和3%的较小者。对于风险准备金的要求,保监会亦将采用不同标准,定价利率在3%之上的,定价利率越高的将承担的成本越大。

  事实上,随着保障型保险产品的不断发展,保险产品格局正在发生变化。一季度保险行业数据显示,分红险“一家独大”的格局正在打破。其中,寿险公司普通寿险业务原保险保费收入3082.9亿元,同比增长48.1%,占寿险公司全部业务的48.8%,同比上升8.3个百分点;分红寿险业务原保险保费收入2523.6亿元,同比增长1%,占寿险公司全部业务的39.9%,同比下降8.65个百分点。

  另据保监会相关负责人透露:“截至今年上半年,普通人身险首次成为第一大险种,占比达到34%。分红险的占比为31%,万能险的占比在26%左右。”

  保监会统计信息部副主任王蔚曾表示,随着人身保险产品费率市场化的推进,普通型寿险业务占比不断回升,成为人身险业务发展的重要支柱之一,打破了此前分红险占比较高的格局,同时,费率市场化改革倒逼各公司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保障型产品占比,行业整体经营效益明显提升。

  总体风险可控

  此前有分析指出,对保险公司而言,费率市场化改革或将引发寿险产品价格的集体下调,这种变化体现到消费者身上,或将引发既有保单的退保风险。

  举例而言,保费降低后,一些客户,尤其是保费下调前新近投保的客户,可能会选择退保,然后再按更低的保费投保,这中间当然也会有少量客户彻底流失。退保问题如果解决不好,可能成为全行业的普遍现象。

  对此,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因为此前分红险的市场化程度就较高,分红险费率改革不会引发退保潮,对于费率改革引发的价格、退保等问题保监会都做了预先的风险预案。”

  2013年以后,保监会将前端产品定价权交还保险公司,产品预定利率由保险公司根据市场供求关系自主确定;后端的准备金评估利率由监管部门根据“一篮子资产”的收益率和长期国债到期收益率等因素综合确定,通过后端影响和调控前端合理定价,管住风险。

  具体来讲,保监会主要从以下三方面防范恶性竞争风险:一是强化偿付能力监管约束,遏制恶性竞争。改革方案在放开费率管制的同时严格了准备金要求,大幅抬高恶性竞争成本,对提供过高保证利率或结算利率的市场行为均有严厉的后端约束,进而降低偿付能力充足率。保险公司出现偿付能力不足,监管部门将及时采取监管措施。

  二是采取差异化的条款费率监管措施。为防止非理性的价格竞争,保监会将对相关分红保险产品实行分类管理,预定利率超过3.5%的分红险产品需经过保监会审批。三是强化高管人员监管,对保险公司的相关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制。

  此外,根据保监会确定的“普通型、万能型、分红型”人身险分三步走的改革路线图,分红型人身保险费改被认为是人身险费率形成机制的“收官”,也意味着人身险费率市场化定价机制的全面形成。分红型人身险预定利率上限的放开,标志着人身险费率形成机制完全建立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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