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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红险预定利率上限将完全放开 年度红利可能为零

  • 发布时间:2015-09-29 06:20:09  来源:北京日报  作者:张茜岚  责任编辑:郭伟莹

  昨日保监会下发了《关于推进分红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分红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将于2015年10月1日正式实施,分红型人身保险预定利率上限将完全放开。

  据了解,保监会已分别于2013年8月和2015年2月实施了普通型、万能型人身险费率改革工作,完成了改革的前两步。分红型人身险预定利率上限的放开,标志着人身险费率形成机制完全建立。

  分红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在放开前端的同时管住后端,要求分红险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不得高于3%与预定利率的较小者,同时要求预定利率超过3.5%以上的分红产品报保监会审批;还提高风险保障责任要求,分红保险死亡保险金额提高至已交保费的20%,最低保障要求与万能险持平;此外,改革后分红保险产品首年最低现金价值较原来普遍提高20%以上,有助于保护消费者利益,减少投诉纠纷。

  通知内容还显示,保险公司用于分红保险利益演示的低、中、高档的利差水平分别不得高于0、4.5%减去产品预定利率、6%减去产品预定利率。保险公司应当在分红保险产品说明书中用醒目字体标明保单的红利水平是不保证的,在某些年度红利可能为零。

  对于保险公司在售的分红保险产品,如果连续3年实际分红水平达不到中档红利演示水平的,保险公司必须下调相关产品的中、高档红利演示水平,下调后的中档红利演示水平不得高于公司近3年实际平均分红水平。保险公司新开发分红保险产品时,应根据公司历史投资回报率经验和对未来的合理预期,按照审慎原则确定各档红利演示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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