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人寿新单标准保费降94% 拒绝回应销售误导质疑
- 发布时间:2015-08-27 07:17:03 来源:中国证券报 责任编辑:郭伟莹
近日,幸福人寿的一款分红型产品引发质疑,有投保人认为在购买该产品过程中遭遇销售误导,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的多个环节违反保监会有关规定。幸福人寿相关负责人在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后,多次拒绝回应此事是否属实。幸福人寿另称,与投保人多次沟通“友好顺畅”,且投保人已致电幸福人寿称决定继续持有保单。投保人表示,除了投诉外,自己从未主动致电幸福人寿表示决定继续持有保单。
幸福人寿年度披露信息显示,截至2014年,上述分红型产品的新单标准保费收入与2010年数据相比下降94.70%。幸福人寿对此回应称,“此产品一经推出,市场表现良好。”根据公开信息,另有其它分红型产品也出现新单标准保费收入下降的情况。
幸福人寿多次拒绝回应销售误导质疑 投保人否认“致电决定继续持有保单”
五年后,本以为可以按期领取保单红利的张岩(化名)被在某银行内负责处理保险业务的人员告知,其在2010年购买的幸福聚福宝两全保险(分红型)的实际合同期为十年,如果想要马上提取红利,拿到手的保费和红利总额将低于五年来投入的保费总额。
张岩表示,2010年投保该产品时,其正在银行办理业务,当时被一位保险销售人员告知可以投保一份人身保险,到期收益将高于银行定期存款。该产品每年缴纳一万元保费,连续缴纳五年后不需要再缴,即可享受保单分红。
“在银行内的保险产品销售人员没有给我看保险合同,也没有提保单合同期是‘十年’的事,让我误以为五年之后就可以全额拿出保费并得到分红。如果当时知道合同期是十年,我绝对不会投保。”张岩还表示,在销售过程中,销售人员并没有提醒产品售出后有“犹豫期”,也并未告知投保人保单现金价值、产品分红存在不确定性风险、退保时本金存在损失风险等事项。
幸福人寿对此回应称,幸福人寿根据有关规定,在投保过程中落实信息披露、投保提示、风险提示和利益演示,并在投保资料对中涉及客户权益的重要内容有明显的提示性标注,同时,幸福人寿还会在保单犹豫期内进行电话回访,了解销售过程再次提示客户保单中的重要事项。若确实存在销售误导,将严肃查处存在误导问题的销售人员。
张岩则表示,实际情况是,在产品销售完成后,幸福人寿方面除在每年需续保时进行电话提示外,从未打过其它回访性质的电话。“这就是销售误导行为,很多环节都违反了保监会有关规定,但在和他们沟通的过程中,他们就是不承认。到银行找过销售人员,也并没有给出满意答复。”
随后,幸福人寿承认,经初步核实,客户投保要件齐全,但进一步与客户核实发现2010年进行的电话回访,所留的回访电话并非客户本人,即客户本人未收到幸福人寿回访电话。
另外,张岩出示的“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收费凭证”单据显示,收款日期一栏内容空缺,其余包括保险公司名称、保险合同号、险种名称、交费方式、交费起止日期、交费期间、保险服务热线在内的多项内容均为手写。“当时销售人员就这样开了一张单子,用复写纸复写后,有的内容都看不清了,而且没有写明保险合同有效期是十年。”张岩表示。
对于张岩的说法,幸福人寿总公司品牌宣传部负责人表示,鉴于无法还原销售全过程,幸福人寿找到包括影像资料在内的相关材料并进行了核对,“从看到的有保存的东西来看,是没有问题的。”但同时也表示,在保险行业,销售误导确实存在。
对此说法,张岩称,消费者在银行购买产品时,不可能携带录音录像器材全程记录销售过程,因此,保险公司就有理由不承认销售者在销售环节存在误导行为;而投保人因为缺少证据,向保险公司客服部门投诉也只是走走流程,很难得到令人满意的回应。“幸福人寿在我投诉后打来过电话,提出由银行销售人员、幸福人寿和我承担三方责任,这样马上退保的话,比原来说好的直接退保的方案结果能多得到一些钱,但与本金相比还是亏损的。后来又提出建议,说现在退保的话,可以退还全部本金给我。”
“这些解决办法我都不同意。而且,如果幸福人寿认定自身没有任何问题,为什么还要提出后面这些解决方案?为什么一直回避销售误导的问题?”张岩表示质疑。
幸福人寿表示,幸福人寿“第一时间与客户取得了联系,核实相关情况”,“与客户进行了多次友好顺畅的沟通”,并称张岩“致电幸福人寿表示决定继续持有保单,……客户对目前的处理结果表示同意”。
张岩则表示,除了投诉外,自己从未主动致电幸福人寿表示决定继续持有保单。实际情况是,张岩尝试询问何时退保可以拿回全部本金,而幸福人寿客服人员称对此事不清楚,将安排其他工作人员负责解释。截至发稿时,张岩称,尚未得到幸福人寿方面对此问题的解释。
幸福人寿相关负责人多次拒绝就张岩所称销售误导一事是否属实作出正面回应,同时反复称“客户对目前的处理结果表示同意,对我公司服务态度表示认可”。
新单标准保费收入现94.70%降幅 幸福人寿称产品“市场表现良好”
幸福人寿官网信息显示,张岩购买的幸福聚福宝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是近几年来幸福人寿主要的销售产品之一。幸福人寿年度信息披露显示,2010年至2014年,幸福聚福宝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的新单标准保费收入分别约为33576.78万元、8728万元、8478万元、3375.07万元、1778.32万元。自2010年起,各年度同比降幅分别约为74.01%、2.86%、60.19%、47.31%。与2010年数据相比,2014年该款产品的的新单标准保费收入减少约94.70%。
幸福人寿对此回应称,“幸福聚福宝两全保险(分红型)”为幸福人寿2009年1月正式销售的期交两全分红产品,“此产品一经推出,市场表现良好”。
数据显示,幸福聚福宝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并非幸福人寿唯一一款新单标准保费收入出现下降的产品。幸福人寿年度信息披露显示,另一款近年来的主要销售产品——幸福贵福宝两全保险(分红型)在2011年至2014年期间的新单标准保费收入分别约为4121万元、13737万元、8542.48万元、6510.02万元,在2012年的数据同比增幅达到约233.34%之后,该产品新单标准保费收入在2013年、2014年的同比降幅分别约为37.81%、23.79%。与2010年数据相比,2014年该款产品的的新单标准保费收入增加约57.97%。而与2011年数据相比,2014年该款产品的的新单标准保费收入减少约52.61%。
幸福金福宝两全保险(分红型)新单标准保费收入在2010年至2013年的年度信息披露中的对应数据分别为13707.64万元、15935万元、14242万元、4736.1136万元,各年度同比变动幅度分别约为16.25%、-10.62%、-66.75%。与2010年数据相比,2013年该款产品的的新单标准保费收入减少约65.45%。
而另一方面,幸福人寿的投资业务收益出现了明显上升。幸福人寿2013年年度披露信息显示,当年承保业务收益为-14.15亿元,投资业务收益7.2555亿元。幸福人寿2014年年度披露信息显示,当年承保业务收益约为-26.35亿元,投资业务收益约为29.04亿元。根据上述两年的数据相比,2014年承保业务收益同比减少约86.22%,2014年投资业务收益同比增长约300.25%。
对于如何评价其自身资产负债管理的问题,截至发稿时,幸福人寿未作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