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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前景可期待

  • 发布时间:2015-08-11 10:22:47  来源:中国财经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郭伟莹

  2013年7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67号),提出“试点推广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在有关政策推动下,我国多个省份已经开始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

  试点现状

  由地方政府主导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最早于2009年在浙江省宁波市展开,之后逐步扩展到其他多个省份。截至2015年2月,据不完全统计,已经有浙江、重庆、上海、广西、云南、湖北、山东、安徽、陕西、河北、广东等省的部分地区开展了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

  在运作模式上,各地试点方案基本上采取“政府支持、市场运作”模式。试点以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主,实施商业化运作,通过浮动利率、差别化保险费率等方式覆盖借款人风险;与此同时,地方政府通过财政出资设立专项风险补偿基金对参与试点的保险公司或借款人进行补偿。

  在产品设计上,贷款对象涵盖中小微企业、涉农企业、农户、城乡创业者等中低收入群体;贷款资金用途以生产性用途为主,不包括消费及其他用途;贷款期限以短期为主,多数方案贷款期限为1年;贷款额度一般较小,企业贷款最高额度一般在100万元至300万元之间,农户贷款为30万元,城乡创业者贷款为20万元;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同期基准利率上浮30%的水平,保险年费率(含保证保险和借款人意外伤害险)一般为2%至3%左右;如果借款人为自然人,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通常与借款人意外伤害险绑定,即在签订保证保险的同时,还需要签订一份人身意外伤害险。

  在贷款主体上,基本涵盖主要类型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等,少数地区把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中小金融机构包括在内。

  在风险管控上,试点方案基本上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风险监控措施。主要包括:贷款严格控制在一定额度内。银行对贷款实施全程风险管控。借款人为自然人时需要进行附加性承保。贷款风险预警、叫停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当单个试点银行小额贷款不良率达到一定比例或保险公司在单个试点银行的赔付率达到一定比例时,采取相应风险防范措施甚至实行业务叫停。借款人失信惩戒机制,包括将欠款信息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对拖欠贷款的借款人取消优惠政策、司法机关加大打击力度等。银保信息交换和工作配合机制,银保双方在风险管控、信息共享、追索欠款等方面密切合作。

  在风险分担和补偿上,贷款损失一般由银行和保险公司共同分担,银行分担20%—30%,其余部分由保险公司分担。此外,一般由地方财政出资建立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对贷款损失超过一定比例的部分进行补偿。

  政策建议

  从试点情况来看,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的开展对于缓解中低收入群体融资难产生了一定积极作用。为保证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顺利开展,我们建议:

  坚持商业可持续原则。为实现商业可持续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本身提供的金融服务所产生的收入能够覆盖其运营操作成本和资金成本,以保证其收入大于支出,在不需要外部提供特别资助的条件下实现自我生存和发展的能力。要充分发挥试点银行和保险公司在信用调查、信用风险评估、产品设计、贷后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优势,挖掘小额信贷业务本身的市场价值。在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同时,要充分考虑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服务中低收入群体的属性,政府应当通过设立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或其他方式,对各参与主体进行一定补偿,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

  改善社会信用环境。一是向保险公司开放征信系统。建议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向保险公司进一步开放,允许更多的保险公司利用该系统获取投保人信用信息,对投保人信用和风险状况进行评价。二是进一步做好征信工作。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要加强对小微企业、涉农企业、农户、城乡创业者等中低收入群体的信用信息采集工作,扩大征信系统覆盖范围。三是加强信用中介机构建设。充分发挥信用中介机构征集信息、分析问题、信息共享等方面的功能。四是建立借款人失信惩戒机制。五是加强数据平台建设。

  进一步扩大覆盖面。对于试点方案中明确了试点期限的,应在试点到期之前制定后续政策,避免出现政策真空期;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在更多地区开展试点工作,尤其是在那些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开展试点。

  加强风险管理工作。鼓励保险公司利用再保险或资本市场分散风险,可以用非比例再保险的方式把极端损失风险向再保险公司或通过证券化方式向资本市场转移;落实好代位追偿权。代位追偿是指当债务人违约、保险公司代之向债权人履行了赔偿义务之后,所取得的向债务人追偿的合法权益。保险公司为了能更有效地对债务人进行追偿,可以建立自己的追偿部门,或者委托专业中介机构行使代位追偿权利。

  加强银保合作关系。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要紧密合作,实现客户和信息共享;改进保险销售模式,与监管部门沟通,将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营销与一般性的“借贷搭售”“捆绑销售”区分开来,取得监管部门和广大客户的认可;扩大试点银行范围,将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小型银行机构纳入到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范畴。

  不断优化产品设计。一是采取差别化费率,科学反映借款人风险状况。二是实行比例赔付、免赔额等措施,防范借款人道德风险。三是适当拓展贷款期限,满足借款人中长期资金需求。四是逐步将资金用途拓展至消费性资金用途,如耐用品消费、教育支出、住房装修等。五是在贷款对象上对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进行区分,对两类企业实施差别化政策,或者将服务对象限定为小微企业而不包括中型企业,以此来最大程度地发挥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服务于中低收入群体的功能。六是不同地区试点方案应当结合本地特点体现一定差异性。特别是在贷款额度上,要综合考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借款人资金需求等因素,设置合理的贷款额度。七是与其信用增级措施形成联动,兼顾借款人的其他信用增级措施,比如抵押、担保等,采取差别化利率和费率政策,准确反映借款人信用风险。八是简化理赔程序。理赔程序要尽量简化,提高可操作性,确保保险的风险保障功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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