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家车变“顺风车”出险遭拒赔 律师称理由不成立
- 发布时间:2015-08-06 07:46:30 来源:中国经济网 责任编辑:郭伟莹
私家车变“顺风车”出险遭拒赔 律师称理由不成立
“随着互联网用车平台的兴起,人们的出行方式已经在改变;如何面对新的市场和新的风险,其实很多保险公司还没有考虑清楚。”某保险公司理赔负责人坦承
上下班叫个顺风车,出门办事叫个快车或专车,已经成为人们出行的新选择。但这种新事物在给人们带来便捷的同时,一些新的风险也随之出现。
据媒体报道,深圳一位私家车主由于行车注意力不集中追尾前车,而当时其车上乘坐的是滴滴顺风车乘客,保险公司进行现场查勘并进行询问后,认为车主开展滴滴顺风车业务为非法营运,擅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因而拒绝理赔。然而,多位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的律师认为,拒赔理由并不成立,保险公司应当进行赔付。
业内人士表示,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顺风车的普及,今后类似情况必然越来越多。针对这种新型出行方式带来的风险,保险行业该如何面对,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律师:顺风车为互助性质
私家车成为顺风车,属于擅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成为营运车辆,风险显著增加。这是保险公司拒赔的主要理由。
对此,记者咨询多家险企的理赔负责人,无一例外都表示支持这一观点。某险企理赔负责人表示,车辆投保时登记为非营运用车,如果变为营运行为是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车主改变了车辆用途,风险就会增加。比如,一辆私家车成为营运车辆后,其在路上行驶的时间会增多,风险自然更高,所以保险公司一般会在合同里提前将这类情况归为免责范围。”该负责人表示。
那么,私家车注册为顺风车到底算不算将车辆性质改变为营运车辆了呢?
在滴滴顺风车合乘协议中,记者看到,“鉴于本合乘协议所述的合乘为互助性合乘,甲乙双方通过‘滴滴打车’息服务平台进行叫车和接单的行为来达成合乘,双方约定在合乘过程中不出现现金结算,双方将遵循合法、合理的原则进行基础费用的分摊,不得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及当地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及进行非法运营。”
由此可见,滴滴打车平台将顺风车定性为互助。而2014年发布的《关于北京市小客车合乘出行的意见》给合乘明确定义:小客车合乘是指出行线路相同的人共同搭乘其中一人小客车的出行方式。按照是否分摊费用分可分为公益型合乘和互助型合乘。《意见》同时明确,合乘各方当事人可以合理分摊费用。
“很明确,顺风车为互帮互助的性质,那么,就不能将其界定为营运车辆,就更谈不上非法营运。”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表示。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宏雷也表示,顺风车业务属于车主合理使用车辆范围,事实上,在顺风情况下,车主载家人朋友和载乘客并没有本质上的风险差异,因此,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不成立。
当前,拒赔案尚没有最终的结果。但无论是保险公司还是律师都认为,如果该理赔案最终走到起诉的地步,法院判决很可能支持投保人。“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张宏雷引用《保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解释道。
险企:还没考虑清楚
“随着互联网用车平台的兴起,人们的出行方式已经在改变,但法律如何为其定性还需要时间。同时,如何面对新的市场和新的风险,其实很多保险公司还没有考虑清楚。”上述保险公司理赔负责人坦承。
张宏雷表示,即使是自用私家车,每个车主的开车习惯也是不一样的,有的人可能就上下班开车,有的人喜欢驾车远游,严格意义上说,他们的风险也是不一样的,但他们这些行为都属于合理使用车辆范围,保险公司得进行同等的赔付。同理,车主驾驶顺风车也是属于合理使用车辆,保险公司没有理由拒赔。
他认为,面对互联网带来的新改变,在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尚未明确之前,保险公司不应急于下结论并作为自己拒赔的理由,而应积极赔付。面对新现象,在今后的保险合同中去加以完善,避免出现纠纷,约定在前判定在后,将更加有利于保险行业的长远发展。
这一观点得到了保险行业人士的认同。某险企负责人表示,其实互联网用车市场的兴起产生很多新的风险空间,这对保险公司来说是一个潜在的大市场,保险公司应下更大的功夫去研究这个市场,开发新产品。同时,随着今后车险费改的进一步推进,车险定价将有更多的随车和随人因素,在开发产品时,保险公司可以将随着互联网新出现的顺风车、快车、专车等因素考虑进去。
在顺风车保险介绍中,记者看到,滴滴打车平台为这种绿色出行方式投保了驾乘人员意外险,保险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公司和阳光财产保险公司共同承保,保障内容分为对驾车人的保障、对合乘人的保障以及紧急救助费用保障。其中,每次事故对每位驾车人和每位合乘人人身伤亡的责任限额分别为25万元;每次事故每位驾车人和每位合乘人医疗费用的责任限额为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