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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办法落地 14家涉足互联网保险上市公司将受益

  • 发布时间:2015-07-28 07:29: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郭伟莹

  尽管近两年来屡有“跌停险”、“雾霾险”等奇葩险种出现,但此次保监会未对互联网保险产品做出特殊规定

  昨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下称《办法》)答记者问,针对互联网保险业务销售误导的防范、适用的对象、具体要求等业内关心的问题做了详细说明。

  那么,《办法》的出台将对哪些上市公司产生影响?业内人士认为,《办法》除对国内沪港上市的7家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中国平安中国太保新华保险、中国太平、中国人保、友邦保险)产生积极影响之外,还将使国内7家涉足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非保险上市公司受益,受益标的分别为银之杰焦点科技、三台控股、邦讯科技、同方股份腾邦国际天茂集团

  两措施防范销售误导

  保监会于昨日发布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答记者问,就业内关心的问题做出了详细的回答。

  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我国互联网保险呈现加速发展态势,为保险业注入了活力,但也存在销售行为触及监管边界、服务体系滞后和风险管控不足等风险和问题。如,互联网保险的销售误导一直为业内所诟病,遏制销售误导成为互联网保险健康发展的关键。

  此次发布的《办法》就对销售行为做出了规范。保监会表示,互联网保险业务主要是通过消费者自主交易的方式完成,与传统交易方式相比,缺乏面对面的交流沟通。因此,《办法》对经营主体履行信息披露和告知义务的内容和方式做出两点要求。

  第一,要求在相关网络平台的“显著位置”,列明一系列必要信息。如:承保的保险公司和客户投诉渠道等等。保险机构不能刻意隐瞒上述信息,也不能用各种手段诱导消费者忽略这些信息,要能够让消费者注意到、非常方便地找到这些信息,确保消费者能够作出客观、理性的判断。

  第二,要求在保险产品的“销售页面”上,列明充分的提示或警示信息,防止销售误导。如,要求经营主体突出提示和说明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并以适当的方式突出提示理赔要求、保险合同中的犹豫期、费用扣除、退保损失、保险单现金价值等重点内容;要求经营主体应向消费者提示其经营区域,以及由消费者对重要保险条款进行确认等关键内容,以最大限度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值得注意的是,在互联网保险产品方面,尽管近两年来屡有诸如“跌停险”、“雾霾险”等奇葩险种的出现,但此次保监会未对互联网保险产品做出特殊规定。

  保监会表示,尽管互联网保险产品种类繁多,创新产品层出不穷,但与传统保险产品并没有本质上差别。因此,《办法》未提出单独报备“互联网专用产品”要求,而是采取与线下产品一致的监管要求,由保险公司根据自身管控水平、信息化水平及产品特点,自主选择符合互联网特性的产品开展经营。保险监管机构主要通过事中监控和事后监督等措施,实施退出管理以加强对互联网保险产品的监管。

  7家非保险上市公司受益

  《办法》发布后,哪些机构将受益?

  就保险机构来看,有保险公司电商部门人士认为,《办法》的出台对包括7家上市险企在内的大型保险公司带来积极影响,部分中小保险公司或可借助《办法》弯道超车。

  中金公司研究员毛军华则表示,《办法》发布后,标准化产品仍将是互联网保险的主流,保险场景掌握和客户基础是成功与否的关键要素。“我们认为,目前互联网保险的主打产品仍将是承保基于大数据、核保标准、理赔便捷的意外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保险公司如何与第三方网络平台合作切入客户的生活应用场景成为决定这类业务成败的关键。因此,只有掌控场景和具备客户基础的互联网保险公司才能胜出。”

  他认为,《办法》发布后线下能力建设仍很重要,全国性保险中介的价值提升。“小额、海量、碎片化”的特点使现有互联网保险业务规模不大,但车险这类主流险种对于定损、理赔的环节要求又较高。同时,办法要求保险机构应保证互联网保险消费者享有不低于其他业务渠道的投保和理赔等保险服务,因此, O2O 可能是最好的选择。众安保险的高估值一部分也是来源于其在车险业务上将与平安共享线下资源。在互联网保险的大背景下,经纪、公估等全国性保险中介的牌照价值将会上升,泛华保险相对受益。

  中金公司在昨日发布的研报中表示,《办法》发布后,有7家非保险上市公司因涉足互联网保险业务将受益。这7家上市公司分别为银之杰、焦点科技、三台控股、邦讯科技、同方股份、腾邦国际、天茂集团。

  事实上,除上述14家上市公司之外,还有4家非上市的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将在《办法》发布后受益,这4家公司分别是众安保险、易安保险、安心保险、泰康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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