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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保险监管细则落地 四类险种可跨区经营

  • 发布时间:2015-07-28 06:59: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田燕

  互联网金融监管细则终于在“千呼万唤”下粉墨登场。昨日,保监会正式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今年10月1号起施行,系央行出台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之后的首份行业配套文件。《办法》从经营条件、经营区域、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方面明确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的基本经营规则。

  明确互联网保险主体定位

  《办法》是十部委联合发布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后的首份行业配套文件。同时,《办法》明确了参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主体定位,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销售、承保、理赔、退保、投诉处理及客户服务等保险经营行为,应由保险机构管理负责。第三方网络平台,可以为互联网保险业务提供网络技术支持服务。

  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主任刘峰表示,保险机构和第三方网络平台,只要符合办法规定的条件, 无需审批或者备案,就可以直接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办法明确列明了禁止性的行为, 将管控责任传递给保险机构,强化了保险机构和第三方网络平台的市场退出管理,守住风险底线。

  同时,针对互联网信息安全风险高的特点,《办法》要求保险机构加强信息安全管理,确保网络保险交易数据及信息安全。同时,《办法》还加大了对保险机构不严格履行信息披露和安全管理职责的惩戒力度。如,对因内部管理不力造成销售误导、信息丢失或泄露等严重事故的保险机构,保险监管机构可以及时责令停止相关产品的销售,以确保保险机构切实履行信息披露和安全管理义务,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利益。

  寿险家财险可跨区

  对于受关注度较高的险种的经营区域限制问题,保监会表示,基于互联网方便、快捷、跨地域的特点,《办法》有条件地放开部分险种的经营区域限制。四类险种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上述四类险种分别是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个人的家庭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能够独立、完整地通过互联网实现销售、承保和理赔全流程服务的财产保险业务;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险种。另外,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应与提供相应承保服务的保险公司保持一致。

  除《办法》列明的险种外,其他险种不得跨区域经营。同时,《办法》也提出要求,保险公司必须向消费者明示没有设立分支机构的地区,以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

  针对不能保证异地经营售后理赔服务、导致出现较多投诉的保险机构,监管部门将及时采取措施停止其相关险种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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