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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文件:有条件地放开部分险种经营区域限制

  • 发布时间:2015-07-27 18:44:00  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陈康亮  责任编辑:张少雷

  中国保监会27日在京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下称《办法》),新规将自10月1日起实施。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与广泛普及,互联网及移动互联已成为保险机构销售和服务的新兴渠道。近年来,中国互联网保险呈现加速发展态势,为保险业注入了活力,但也存在销售行为触及监管边界、服务体系滞后和风险管控不足等风险和问题,亟需进一步规范。

  同时,近期中国央行会同有关部门下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互联网金融按照“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监管。互联网保险由保监会监管。

  线上与线下监管标准一致

  此次《办法》适用的对象包括保险机构和第三方网络平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全国性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第三方网络平台是指除保险机构的自营网络平台外,在互联网保险业务活动中,为保险消费者和保险机构提供网络技术支持辅助服务的网络平台。

  保险公司或保险集团下属的非保险类子公司或其他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区域性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等,都不能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

  据悉,《办法》遵循的主要原则包括,一是线上与线下监管标准一致。互联网保险没有改变保险的根本属性,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应与传统保险业务监管具有一致性。

  其次是强化市场退出管理。根据“放开前端、管住后端”的监管思路,《办法》主要是通过明确列明禁止性行为的方式,强化保险机构和第三方网络平台的市场退出管理,为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有条件地放开部分险种经营区域限制

  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基于互联网方便、快捷、跨地域的特点,《办法》有条件地放开部分险种的经营区域限制,如: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个人的家庭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能够独立、完整地通过互联网实现销售、承保和理赔全流程服务的财产保险业务等。

  除《办法》列明的险种外,其他险种不得跨区域经营。同时,《办法》也提出要求,保险公司必须向消费者明示没有设立分支机构的地区,以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

  针对不能保证异地经营售后理赔服务、导致出现较多投诉的保险机构,监管部门将及时采取措施停止其相关险种的经营。

  明确保险机构与第三方平台的职责划分

  值得注意的还有,在互联网保险业务发展过程中,部分第三方网络平台对保险业务不熟悉,合规风控意识薄弱,出现了违规承诺收益、产品信息披露不合规等违法违规现象,引发了社会广泛争议,甚至是对保险业的负面评价和质疑。

  为此,《办法》明确了第三方网络平台的业务边界,强化了其参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行为约束:一是明确职责定位。第三方网络平台可以为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业务提供辅助支持。若第三方网络平台参与了互联网业务的销售、承保、理赔等关键环节,则必须取得相应的保险业务经营资格等。

  在信披方面,《办法》要求,要求经营主体在相关网络平台的“显著位置”,列明一系列必要信息。如:承保的保险公司和客户投诉渠道等等。保险机构不能刻意隐瞒上述信息,也不能用各种手段诱导消费者忽略这些信息,要能够让消费者注意到、非常方便地找到这些信息,确保消费者能够作出客观、理性的判断等。

  负责人表示,上述信息必须由保险公司统一制作、授权发布,一旦出现问题,保险公司需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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