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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保险新规出台 理财型保险不能跨区域销售

  • 发布时间:2015-07-28 05:04:22  来源:新民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田燕

  日前,保监会印发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其中,最受关注的地方在于放开了部分保险产品的经营区域限制,同时要求第三方平台参与保险经营活动需取得相关资质。

  事实上,此前已有大量健康险、理财型保险等通过互联网销售,而在《办法》出台前,保监会也对相关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险企进行整改。此次《办法》并没有放开这类产品的区域限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昨日解释称,主要是出于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及金融风险控制考虑。

  互联网保险亟需规范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保险规模正呈现快速扩张态势。据保监会产险部主任刘峰介绍,2015年1月至5月,共有91家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累计实现保费收入659.93亿元,互联网保险占业务规模比例5.7%,比2014年提升1.5个百分点,比2013年提升4个百分点。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保险呈现加速发展态势,为保险业注入了活力,但也存在销售行为触及监管边界、服务体系滞后和风险管控不足等风险和问题,亟需进一步规范。

  在此背景下,保监会制定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据介绍,《办法》坚持四项主要原则:一是支持和鼓励互联网保险创新,开展适度监管;二是强化信息披露、客户服务,重点保护保险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以及个人信息安全等;三是线上与线下监管标准一致,互联网保险没有改变保险的根本属性,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应与传统保险业务监管具有一致性;四是强化市场退出管理。

  《办法》主要就参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经营主体、经营条件、经营区域、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方面,明确了基本的经营规范和监管要求。

  《办法》适用的对象为保险机构和第三方网络平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全国性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第三方网络平台是指除保险机构的自营网络平台外,在互联网保险业务活动中,为保险消费者和保险机构提供网络技术支持辅助服务的网络平台。

  经营范围最受关注

  《办法》有条件地放开部分险种的经营区域限制,具体包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个人的家庭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能够独立、完整地通过互联网实现销售、承保和理赔全流程服务的财产保险业务。

  除《办法》列明的险种外,其他险种不得跨区域经营。同时,《办法》也提出要求,保险公司必须向消费者明示没有设立分支机构的地区,以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

  不过值得关注的是,在《办法》出台前,就有大量中小型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理财型保险产品。对此,保监会相关负责人昨日表示,目前,理财型保险产品仍然可以通过第三方平台向设有分支机构的地区销售,但是不能向未设分支机构的地区销售,相关保险机构和第三方平台应该根据互联网技术识别投保人所在地区。

  前述负责人表示,有些保险产品,如健康险,未设分支机构地区难以有效的满足产品的服务品质,有些重收益轻保障的理财型产品,与保险保障本质不符,其风险控制还有待观察,因此,从消费者利益及风险控制角度考虑,《办法》并未放开相关险种的经营区域限制。

  此外,对于第三方平台是否需要取得相关保险经营资质的问题,保监会有关负责人明确,第三方平台如果只是为保险机构经营活动提供支持和服务,不需要取得任何行政许可,如果参与保险经营活动——如承包、理赔、投诉等,根据线上线下一致性监管原则,需要取得相应的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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