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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保险中介有了正式“名分”

  • 发布时间:2015-07-28 05:04:22  来源:新民网  作者:潘玉蓉  责任编辑:田燕

  对于保监会日前印发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超出预期”是许多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的评价:在行业内的一项微信调查中,选择“符合预期”和“超出预期”的占比超过60%。

  对保险机构身份

  界定有变化

  该《办法》是7月18日央行出台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之后的首份行业配套文件。如果说央行的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是顶层设计,那么《办法》就是保险行业的基本大法。

  众安保险相关负责人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办法》针对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各个重点环节提出了一系列详尽的规范要求,大幅度放开了准入许可,加强了事中监测和事后处置,建立了退出机制,体现了监管部门支持和鼓励互联网保险发展的基本态度。

  慧择保险网副总经理蒋力对证券时报记者表示,《办法》对保险机构的定义包括了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非常明确地将互联网保险中介纳入了保险机构的范畴。

  这看似不起眼的表述,其实对互联网保险公司却非常重要。在保险发展史上,保险中介有一段时间曾因为设立门槛低、良莠不齐,在市场上的形象不佳。互联网保险中介的出现,通过新的服务方式赢得了更多新生代消费者的青睐,也改变了行业对于保险中介的认识。

  跨区域产品范围放大

  根据《办法》,三种互联网保险业务不受区域限制。蒋力介绍,三种范围涵盖的面非常大,各种类型的财产保险,甚至健康险、防癌险这些都可以纳入互联网保险当中,可以满足互联网保险非常丰富的成交场景。

  从《办法》的监管导向上可以看出,放开跨区域的产品主要是简易的、适用于互联网销售的、保障性较强的产品。

  在放开了一部分互联网产品跨区经营的同时,《办法》并未限制网销理财性保险的发展。对于投连险、万能险外衣下的高收益保险理财产品通过互联网热销的现状,监管部门没有给出明显的抑制,只是强调了网销的合规要求,不得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

  业内人士还表示,跨区域产品范围的放大,让区域性的小保险公司不再需要设置大量分支机构才能走出去,从此能低成本扩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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