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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个互金分类监管细则落地 互联网保险监管出炉

  • 发布时间:2015-07-27 07:35: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卢晓平  责任编辑:郭伟莹

  首个互联网金融分类监管细则落地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出炉

  中国保监会近日出台《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这是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发布后第一个落实的分类监管细则。

  7月18日,十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意见》发布后,央行有关负责人就“一行三会”对互联网金融监管职责分工做了说明,各部门的监管细则如何落地成为焦点。

  上周末,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旗下的微信公众号“中国保险网络大学”披露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全文。该《暂行办法》印发于7月23日,将在10月1日起开始施行,施行期限为3年。

  防风险 保费直接打到保险机构专用账户

  所谓互联网保险业务,是指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和移动通讯等技术,通过自营网络平台、第三方网络平台等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业务。

  而保险机构定义为: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是指经营区域不限于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估机构。

  值得关注的是,不是任何第三方网络平台都可以卖保险。

  按照要求,保险机构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应取得保险业务经营资格,应最近两年未受到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政府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未被中国保监会列入保险行业禁止合作清单。

  《暂行办法》还强调,投保人交付的保险费应直接转账支付至保险机构的保费收入专用账户,第三方网络平台不得代收保险费并进行转支付;保险公司向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及第三方网络平台支付相关费用时,应当由总公司统一结算、统一授权转账支付。

  业界人士分析,上述举措主要是为了防止第三方平台挪用保费的风险。

  同时,为了防止无序竞争和利益输送,《办法》还规定,保险公司向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及第三方网络平台支付相关费用时,应当由总公司统一结算、统一授权转账支付。保险公司应按照合作协议约定的费用种类和标准,向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支付中介费用或向第三方网络平台支付信息技术费用等,不得直接或间接给予合作协议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防误导 充分披露信息

  网上能卖哪些险种?

  《暂行办法》明确了经营险种。包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个人的家庭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能够独立、完整地通过互联网实现销售、承保和理赔全流程服务财产保险业务。

  阳光是最好的杀毒剂,严格充分的信息披露,才能保护投保人利益,防止销售误导。

  如在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时,保监会要求应按照《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和利益演示,严禁片面使用“预期收益率”等描述产品利益的宣传语句;

  同时,在保险产品为分红险、投连险、万能险等新型产品的,须以不小于产品名称字号的黑体字标注收益不确定性。

  监管方面,《暂行办法》提出,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定,对保险机构和第三方网络平台的互联网保险经营行为进行日常监管和现场检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依据法律法规及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对互联网保险业务进行自律管理。

  看发展 政策留有空间

  互联网发展突飞猛进,政策制度对此留有余地。

  由于互联网打破了地域限制,互联网保险产品能否跨区域经营一直是市场关注的焦点。而目前,最大的财险品种车险暂时不能跨区域经营。

  但政策还有留有余地。《暂行办法》明确,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并公布上述可在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险种范围。

  市场人士分析认为,,车险产品暂时还不能跨区域经营,是因为车险对保险公司的理赔和服务等要求比较高。

  那么,《暂行办法》出台对于大中小保险公司哪个更有利?

  有市场人士认为,《暂行办法》出台会更利于大型保险公司,因为这些保险公司机构很全,互联网设施硬件软件实力强大,容易快速接轨到位。对于中小保险公司,也可以借机弯道超车,走超越式发展道路。借助互联网是多赢之举。

  据悉,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对这部行业配套文件的一致评价是:“超出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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