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健康险税优暂行办法将出台 万能险方式为主
- 发布时间:2015-06-11 10:31:35 来源:中国日报网 责任编辑:郭伟莹
商业健康险税优政策的路径正不断明晰,方案也在不断细化中。
近日,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式开始征求意见。其中提到,供纳税人个人购买的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产品应当采取万能险方式,包含“中端医疗+个人账户积累”两部分责任。
一名健康险公司人士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虽然优惠力度和此前预期有差距,实施也仍存难度,但税收优惠肯定仍会利好保险业。由此拉动的保费增长亦值得期待。”
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供纳税人个人购买的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产品包含两部分责任。
其中,个人账户积累可用于退休时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如长期护理保险等)支出。中端医疗保险要与基本医保、补充医疗保险相衔接,主要补偿在职纳税人群的中端医疗费用保障。
就具体的中端医疗保险保费细节,征求意见稿规定,该保费比例的20%应作为健康管理支出,健康管理费用支出视同理赔支出,而中端医疗保险简单赔付率不得低于80%,若低于这项指标,则差额部分平均返还到所有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
对此,长江证券研究报告分析认为,健康险税优对于消费者的意义在于保费折扣,市场空间初期在300亿至500亿元,成熟市场在千亿左右。当前的税优支出上限基本可以覆盖医疗报销、意外和重疾险种支出。
根据其数据测算,以某两款健康险产品为例,30岁50万保额20年缴费20年保障的重疾基本上缴费都低于2400元。而对于消费者采用税优实际上可以获得保费折扣,折扣率与适用税率高度相关,当前适用税率越高,购买健康险折扣越大。
征求意见稿除了对具体形式作出规定外,还划定了经营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的保险公司的“红线”。
其中规定,保险公司经营个人税优健康保险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依法成立的专业健康保险公司和其他人身保险公司;满足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上一年度末和最近季度末的偿付能力均不低于150%等11条规定。
此外,文件中明确,保险集团公司应当指定一家符合条件的子公司开展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业务,而处于风险处置期的保险公司不得开展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业务。
在产品上,保监会提倡保险公司要加大产品创新力度,充分发挥税优杠杆作用,提高产品的吸引力,鼓励目标人群积极参保,尽可能扩大覆盖面,提高个人税优健康保险的互助共济性。
至于财务和盈利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产品设计要遵循保障为主、合理定价、微利经营的原则。
此前,一直备受关注的商业健康险税收优惠政策于今年5月6日正式落地。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借鉴国际经验,开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试点,鼓励购买适合大众的综合性商业健康保险。对个人购买这类保险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按年均2400元的限额予以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