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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搅局相互保险 发达地区或先行先试

  • 发布时间:2015-06-09 07:55: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郭伟莹

  从国外的发展路径看,大型相互保险公司向股份公司转型似乎是一种理性的选择。当然,这也从反面说明相互保险可能更适合于规模较小的保险公司。同时,相互保险蓬勃发展的时期集中于经济发展的初期。期间,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健全,相互保险以其低廉的价格赢得了客户。

  那么,发展大型的全国性的相互保险是否没有前途?在我国经济发展程度相对落后的中西部地区,相互保险是否更有施展空间?此外,《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伴随着“互联网+”浪潮的兴起,一些组织和个人开始通过互联网渠道发起成立相互保险组织,这种模式创新又将对相互保险的发展形成怎样的影响?

  带着上述疑问,记者进行了深入的走访调研。

  “互联网+”互保尚未获批

  从各国立法来看,“相互保险公司”主要是在《保险法》中明确提出的概念,各国一般将规模较大的相互保险公司视为一种类同公司的社团法人,适用于股份公司的一般规定。20世纪以来,各国普遍建立的保险监管机制强调保险机构的偿付能力的保持,对公司的保费收入、使用与分配施加了诸多限制,这些监管措施通常同时适用于相互制与股份制的保险公司。

  而在我国,此前一直没有针对相互保险的专门监管规定。直到2014年5月,保监会才出台了《相互保险组织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今年初,《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正式出台,相互保险被纳入规范化监管。

  对此,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保险系教授庹国柱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指出:“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规则的出台,可丰富保险组织形式,为新的保险组织设立、运行提供法律依据,对利益相关者来说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值得一提的是,在上述政策落地后,业界掀起了一波筹办“互联网+”相互保险公司的热潮。记者注意到,包括在业界已经获得广泛关注的“e互助”、“必互保险”等平台在内,多家带有“互助”、“相互”字样的相互保险组织正在积极筹划之中。

  对此,江泰保险经纪公司农林风险部总经理郭永利告诉记者:“《试行办法》出台的目的是建立农民的相互保险机制、发展农民的相互保险组织,为农民的相互保险创造合法的环境和有利的政策保障。并非当前传得沸沸扬扬的互联网相互保险公司,此类公司目前并未获得保监会的批复,是对政策存在一定的曲解。”

  首都经贸大学保险学教授朱俊生也对记者表示:“保监会在做相互保险方案时的出发点,是基于国内相互制保险公司、监管办法的缺失,对于互联网类企业会感兴趣不在意料之中。”不过,他同时指出:“监管层未来可能会以一种更开放的态度,在运作方式上(考虑)互联网的形态。”

  经济发达地区或先行

  尽管“互联网+”相互保险能否成行还有待时间检验,但这并没有影响业界的热情。

  4月20日,必互科技宣布发起中国第一家“互联网+相互保险组织”,通过壁虎互助平台全网征集创始会员。据其介绍,召集令发出后仅数小时,就征集到了1000名会员。e互助平台信息则显示,从2014年7月正式上线至今,该平台累计注册人数已超过32万人,累计充值约493万元,累计互助3人,累计互助金额达120万元。

  对此,朱俊生表示:“互联网企业尝试不同的组织形态,改变了保险行业的生态。个人认为这是一件好事——在给同业带来更多竞争的同时,也让消费者有了更多的选择空间。不过,互联网类公司对于传统的公司是挑战者的角色,肯定会有反对的声音出现。”

  对于在经济发展程度相对落后的中西部地区,尤其是农村,相互保险是否更有施展空间的问题。北京工商大学保险研究中心主任王绪瑾认为,“保险形式的多元化与保险需求的多元化有关,保险需求的多层次化与经济发展的不同水平也是有关系的,包括收入差距、人口增长等经济增长的不平衡性。未来,在我国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会有股份制和相互制保险公司并存,而欠发达地区的相互保险公司会相对较多。”

  朱俊生则指出:“如果简单预测相互保险组织在农村的下一步发展动向,个人以为,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或先行创新发展相互保险。因为越是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地区,越容易出现土地流转、鼓励的新型经济主体(如家庭农场)等创新。同时,地方性互助社可通过与当地保险公司合作来分散风险,保险公司在向下发展的过程中成本也相对较低。”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为培育相互保险这一新型市场主体,《试行办法》设置了相对较为宽松的准入条件。其中,一般相互保险组织需要满足“有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的初始运营资金”及“有不低于500个初始会员”等主要设立条件。区域性、专业性相互保险组织需要满足“有不低于1000万元初始运营资金”和“有不低于100个初始会员”等主要设立条件。

  那么,国内发展大型相互保险公司(即《试行办法》所说的一般相互保险组织)是否会重演发达国家的“非相互化”进程呢?

  对此,王绪瑾指出:“股份公司和相互公司的互相转化有其历史原因,如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还有股份公司相互化的趋势,原因是可以防范保险流失、道德风险等好处;而上世纪末“非相互化”的背景是经济全球化趋势下,相互保险公司受到自身发展能力的限制。此后,股份制与互助制多次互化,都是根据国际环境下的自身特点来决定的。”有鉴于此,大型相互保险公司是否一定会走向非相互化,不能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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