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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街道社保所长编207个人名 骗领257万保险金

  • 发布时间:2015-05-20 07:45:00  来源:北京晨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郭伟莹

  本市东城区北新桥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所长张智勇伙同一名下属以及东城区职业介绍服务一中心两职员,通过编造失业人员信息,在5年内先后骗领207人次共计257万余元的失业保险金。被举报后,张智勇还指使女会计挪用公款5万元欲平息此事。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市二中院二审维持原判,张智勇因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获刑12年半,其余两名被告人因贪污罪分别获刑10年,女会计则被免于刑事处罚。

  骗领207人次

  张智勇先后担任东城区北新桥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副所长和所长职务,高某为北新桥社保所工作人员,要某在东城区职业介绍服务一中心(简称职介一中心)工作。

  一审查明,2006年至2011年,要某在职介一中心将编造的人员信息录入失业管理系统,核定为可以领取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该信息转至北新桥社保所后,张智勇发放失业保险金。高某在此过程中填写失业人员情况表,制作虚假档案。三人共办理132人次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手续,骗取失业保险金共计152万余元。

  此外,张智勇于2007年至2010年间,单独或伙同沈某(已判刑),利用沈某在职介一中心负责修改录入信息的工作便利,共骗取75人次的失业保险金105余万元。法院还查明,2013年1月间,张智勇伙同北新桥社保所会计赫某挪用该社保所公款5万元,用于平息其被举报一事。

  下属不服上诉

  一审以贪污罪判处张智勇有期徒刑12年;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其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半;以贪污罪分别判处高某和要某有期徒刑10年。

  高某上诉认为,其在犯罪中只起辅助作用,应对其减轻处罚。要某则提出,其在2011年8月才转为事业编制,作案时并非公职人员。

  二中院认为,张智勇、高某和要某共同实施犯罪,三人均应对全部贪污犯罪承担责任。要某在实施第一起贪污犯罪时负责失业人员信息录入,属于在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亦构成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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