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改革试点6地区6月1日启用新条款 引入车型定价
- 发布时间:2015-05-08 09:34:19 来源:胶东在线 责任编辑:郭伟莹
昨日(5月7日),保监会正式对外发布《关于商业车险改革试点地区条款费率适用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保监会表示,各财产保险公司应于2015年6月1日前,停止使用黑龙江等6个保监局所辖地区现行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及时拟订、报批新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
据了解,今年以来,为积极推动商业车险改革,保监会确定了黑龙江、山东等6个地区作为商业车险改革试点地区,允许财产保险公司从4月1日起根据相关要求向保监会申报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同时要求试点地区财产保险机构在经过保监会批准后,使用新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原来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停止使用。随着《通知》下发,意味着这一切换将在今年6月1日完成。
有险企人士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透露,试点初期,保险公司将使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此前发布的商业车险示范条款,但各家公司的费率应该有一定差别。此外,新条款还将引入车型定价。
6月1日完成新旧条款切换
据了解,保监会此前先后发布了《关于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和《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提出了商业车险改革的时间表和路线图。今年3月,中国保险业协会也对外发布了《2014版商业车险示范条款》,相比现行的条款,该版本做了多项重大改变,此前备受争议的“高保低赔”、“开车撞了自家人”不赔等问题,都有了解决方案。《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获悉,此次商业车险改革的工作步骤分为三个阶段:试点准备阶段、试点实施阶段、试点推广阶段。
在试点准备阶段,以黑龙江、山东、青岛、广西、陕西和重庆等6个地区为商业车险改革试点地区。自今年4月1日起,经营商业车险业务的财产保险公司向保监会申报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并执行相关监管规定。经保监会批准,试点地区的财产保险机构可使用新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原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停止使用。今后,再根据试点的情况推向全国。
根据《通知》,试点地区的保险公司将在6月1日完成车险新旧条款的切换。
业内:将引入按车型定价
对于此轮商业车险条款及费率改革,各家保险公司将推出何种特色产品一直是业内热议的话题。
某险企王先生在与《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交流时表示,试点初期,上述几个试点地区的保险机构将统一使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示范条款,不过,保险公司之间的费率可以有差别,主要的调整空间在“核保系数”和“渠道系数”。此外,无赔款优待(编者注:即保险车辆在上一年保险期限内无赔款,续保时可享受无赔款减收保险费优待)的系数也会更明显,其无赔款优待系数为0.6至2。
根据此前保监会的要求,财产保险公司选择使用商业车险示范条款的,可分别在[-15%,+15%]范围内,自主制定“核保系数”和“渠道系数”费率调整方案。保监会将根据保险市场发展水平,不断扩大财产保险公司费率调整自主权,超过保监会规定自主调整范围的,应单独向保监会报批。
对于备受关注的车险定价问题,前述王先生透露,此次6个试点地区的车险将会按车型定价,车型被分为五类,通俗来说,按车型定价,对于“零整比”高的车型,其风险会高一些,对应的保费也会高一些。
某险企白先生也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此次6个试点地区将使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示范条款,保险公司可以自已来确定渠道系数和核保系数,即在[-15%,+15%]范围内确定,此次将引进按车型定价,车型分为ABCDE五档。
据了解,截至目前,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和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已经联合发布了三批常见车型的零整比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