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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拟设保险公司发行优先股“双50”门槛

  • 发布时间:2014-11-15 08:51: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刘波

  11月14日,记者获悉,保险公司发行优先股,除符合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条件外,中国保监会拟设定“上一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在10亿元以上”等六大门槛。此外,保险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50%,优先股募集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50%。

  此前10月份保监会曾发文允许具备相应投资管理能力的保险机构优先股。对外经贸大学保险学院保险法与社会保障法研究中心主任王国军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无论是资金运用还是募集资金渠道,保监会越来越重视资本市场的力量,并且尤其重视优先股这一资本形式的力量,这将利好保险业与资本市场的发展。”

  10月13日,保监会办公厅发布了《保险公司资本补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针对保险公司采用普通股、优先股、资本公积、留存收益、债务性资本工具、应急资本、保单责任证券化产品、非传统再保险等方式补充实际资本,公开征求意见。

  其中,保险公司采用优先股补充实际资本,《征求意见稿》明确,保险公司发行优先股,除符合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上一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在10亿元以上;最近四个季度的分类监管评级为A类或B类;公司治理机制健全,近三年内在股权和公司治理方面未发生过重大问题;制定了完整健全的三年滚动资本规划,且得到有效实施;近两年未受到过中国保监会的重大行政处罚,且没有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保监会立案调查;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等六大门槛。

  “利用优先股这一资本形式,保险公司可以低成本实现募集资金,及时补充资本金,提高偿付能力,但同时也设定了一定门槛,防止保险公司过度依赖优先股单一渠道募集资金。”王国军表示。此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也提出允许保险公司私募发行次级可转换债券。

  《征求意见稿》明确,保险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不得通过股息支付方式和股息率,向优先股股东转移不当利益,损害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中国保监会认为保险公司股息支付方式和股息率不符合审慎监管原则的,有权要求公司改正。此外,保险公司应当明确优先股的股息分配方式、股息递延约定、赎回、回售、利率跳升等有关事项。

  与此同时,《征求意见稿》允许保险公司发行保单责任证券化产品。据悉,保单责任证券化产品是保险公司发行的一种特殊的可交易的证券化资本工具,该工具的本金偿还和利息支付与保险公司所承担的特定保单责任直接关联,在约定的保险事件发生时,本息可以延迟支付或减免支付,从而达到转移保单责任风险,增加保险公司实际资本的目的。

  保险公司发行保单责任证券化产品,需要符合开业满三年;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最近四个季度的分类监管评级为A类或B类;公司治理机制健全,近三年内在股权和公司治理方面未发生过重大问题;制定了完整健全的三年滚动资本规划,且得到有效实施;近两年未受到过中国保监会的重大行政处罚,且没有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保监会立案调查;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如保险公司可以直接发行或通过设立特殊目的实体发行巨灾证券化产品。保险公司可以自主选择在境内或是在境外发行巨灾证券化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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