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保险获中行15亿增资拟购中航三星人寿51%股权
- 发布时间:2014-08-15 10:12:42 来源:东方网 责任编辑:孙朋浩
8月14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独家获悉,中银保险获股东中国银行增资15亿元,用于收购中航三星人寿51%股权。
6日,保监会已经核准中银保险增资,增资后,该公司注册资本金为45.3508亿。中航三星人寿是由中国航空集团公司(下称“中航集团”)、韩国三星生命保险株式会社(下称“三星生命”)在2005年按各自50%比例注资的一家合资寿险公司。
早在2013年底,中国银行、中银保险已同中航集团、三星生命公开签署协议,将共同持有中航三星人寿,但持股比例尚未商定。此次中国银行向全资子公司增资15亿,并有51%绝对控股的野心。
“相比年初有实质性进展,保监会批准增资也可看出态度,但要完成收购这只是第一步,后期还需要保险公司股权转让、保险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等行政事项审批,是否能成功收购仍未可知。”14日,一位接近保监会人士对本报记者说。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根据中银保险与中航集团、三星生命签订的增资协议,收购总出资额约13亿。同时近期中航三星人寿可能申请增资,按照协商,若届时收购相关手续未完成,则由两个原股东对寿险公司先行增资,中国银行在交割日按股权比例以1元/股的价格补充增资。据计算中国银行的最终出资额可能会在原13亿基础上增加2亿,即15亿。
中银保险控股后,中航三星人寿业务将以中国银行渠道为主,“计划三年实现寿险公司的盈亏平衡”。上述中银保险人士说。
按照今年4月出台的《保险公司收购合并管理办法》,中银保险作为收购人,应书面承诺3年内不得转让相关股权或股份,以确保被收购保险公司的持续稳健运营。
合资渠道之困
已成立9年的中航三星人寿,至今未扭亏为盈。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梳理,该公司今年上半年在28家外资寿险中规模保费收入排名第19位。2013年规模保费收入约为7亿(其中原保险保费收入3.4亿),年报显示去年净利润亏损6700万,综合收益总额亏损9300万。
中航三星人寿业务拓展主要依靠中方股东资源,2013年中航集团代理
保费收入3200万,占同类交易金额比例达55.8%,而2012年这一比例为42.9%。但支付给中航集团的手续费去年也为2200万。同时,2013年另有近3000万保费收入直接来源于中航集团。
公司仍未达到规模效益型并且处于机构扩张期,费用超支率达到287%。公司方面称要从三个方面降低费用率:扩大业务规模降低单位分摊的公司管理费用,逐步实现规模经济效应;提高业务质量,如代理人人均产能等管理费用,逐步实现规模经济效应;加强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尤其要费用预算、控制考核等。
规模扩展缓慢的原因之一是注重期缴和新业务价值。2013年中航三星人寿保费期缴比例为64.4%,银保渠道也保持较高期缴率,为91%。“银保期缴”成为中航三星人寿2013年起的重要发力点,同时亟需开设新分支机构、扩大业务规模。
因此,多网点大型银行成为中航三星人寿扩张的首选合作方。知情人士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称,今年6月,中航三星人寿的经营权就已由中银保险接手。网点布局已在计划之中。
中行保险野心
虽然在股权架构上,中航三星人寿为中银保险的子公司,但“更多层面上是中国银行的经营行为,跟财险这边没有太大关系。”一位中银保险内部人士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说。
中国银行认为完成一产一寿的配置,能帮助其缓解利率市场化带来的压力。“引入控股的保险公司,既能给银行客户更多金融服务,同时增加非息收入增长,对保险公司而言,也能降低其经营成本。”一位参股保险公司的银行人士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分析。
相比产险,寿险涉及长期投资理财和财富管理,与银行资源较多匹配。目前大型银行多配置寿险公司,如农业银行的农银人寿、工商银行的工银安盛、建设银行的建信人寿、交通银行的交银康联、招商银行的招商信诺等。“相比产险,寿险上规模快,有助于银行收入结构调整。”上述人士称。
目前中国银行拥有三家保险公司,在香港已经布局一产一寿,在内地全资控股中银保险。
中国银行体系收购寿险牌照有过失败案例。2009年中国银行从中银集团(其香港子公司)手中全数收过中银保险,并意图通过中银保险投资参股恒安标准人寿,即使该计划已获监管批准,但最终仍未如愿。有一说法是恒安标准外方股东英国标准人寿不愿放弃股权。
但此次韩方股东有意让中国银行加入。据韩联社首尔报道,三星生命在签署协议时表示,中航三星成立以来,在70多家寿险公司进行激烈竞争中并没有取得可喜业绩,“为了利用银保渠道寻找新增长力,将与中国五大国有银行之一的中国银行进行合作。”
近年随着我国保险业加快向国内外资本开放,保险公司数量持续增加,经营管理状况开始分化,不同动机、不同形式、不同规模的保险公司收购合并日益活跃。
今年4月下发的《保险公司收购合并管理办法》,对收购人做了一系列限定,除3年不得转让股权外,还要求收购过渡期内,除为挽救面临严重财务困难的保险公司外,收购人不得提议改选保险公司董事会,被收购保险公司不得进行有重大影响的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行为,或者与收购人及其关联方进行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