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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费改上路 行业示范条款将揭面纱

  • 发布时间:2014-08-12 10:02:30  来源:人民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孙朋浩

  开车误撞自家人 ,保险公司拒赔;商业车险次日零时才生效,当天事故不赔……这些以往引发争议的商业车险惯例,将在商业车险费率市场改革之后被打破。

  上证报记者昨日从知情人士处获悉,由“条款+费率”两个要素所构成的商业车险费率市场改革,将迈出实质性的第一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成立的商业车险行业示范条款修订小组已草拟了《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以下简称“行业示范条款”),目前正在内部征求意见。

  以行业示范条款为主、优质保险公司创新型条款为补充的国内商业车险条款新格局,雏形已显。

  保障范围扩大:

  车撞自家人保险公司也要赔

  从条款这个改革要素来看,这次商业车险费改的思路是建立一套行业示范条款,条款通俗化、标准化,保障范围进一步扩大;之后,符合资质的保险公司可经行业协会预审后,向保监会报批创新型条款,拥有自主定价权。

  知情人士透露,拟定的行业示范条款,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改革后的变化是,附加条款大量减少,从过去的38个减少到11个,其中原有的5个附加险直接并入了主险,这实际上增加了保障范围,对消费者无疑是利好。

  多位财险业人士告诉记者,事实上,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早在2012年就发布了“2012版示范条款”,但由于个中原因并未落地实施。“这次行业示范条款是在2012版基础上修订的,修订的内容主要有三方面:一是对2012版示范条款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二是编写了免责事项说明书,增加了需要投保人手书确认的内容;三是优化单证体系,修订了投保单、保险单行业范本,并设计了方便消费者随身携带的保险凭证。”

  备受关注的是保障范围扩大。例如,在过去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中,“开车误撞自家人, 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是行业惯例,目的是为防范车主的道德风险,但却受到消费者普遍质疑,引发了诸多保险合同纠纷。值得一提的是,这一免责条款将在拟定的行业示范条款中被删除。

  一位财险业人士向记者解释说,考虑到家庭成员也存在财产不混同的情况,并且驾驶机动车故意造成家庭成员伤亡是犯罪行为,会受到刑事法律制裁,因此拟定的行业示范条款中删除了“被保险人、驾驶人的家庭成员人身伤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责任约定,扩大了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责任,使车险条款更加人性化。

  生效时间更改:

  由“次日零时”变“即时”

  近年来,围绕车险生效时间的纠纷时有发生。这主要是因为在车险中,交强险为“即时生效”,但商业车险过去一直都采取“次日零时生效”的惯例。实践中曾出现,有车主办理保险手续当天就发生保险事故,因保险合同还未生效、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而引发的争议。

  针对这一被诟病的行业惯例,拟定的行业示范条款删除了“次日零时生效”的约定,以满足消费者对商业车险保单“即时生效”的需求,由保险公司根据实际出单时间填写,从而减少因生效时间滞后所产生的争议。

  条款通俗化:

  让消费者“明明白白买车险”

  除扩大保障范围外,通过条款通俗化来让消费者“明明白白买保险”,也是此次行业示范条款修订的核心内容。

  “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履行向投保人说明保单免责事项的义务,但因保险公司执行的标准不统一,效果不理想,在多数情况下未能很好地帮助投保人理解条款内容。因此而产生的保险纠纷不断。”一家财险公司车险业务负责人对记者直言。

  为减少这方面的理赔争议,拟定的行业示范条款编写了“商业车险免责事项说明书”,对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约定进行了集中表述,并对条款中容易引致歧义的内容进行了解释。在免责事项说明书的开头,用礼貌用语详细介绍了保险合同设置免责条款的原因、免责事项说明书的主要内容以及保险公司履行说明义务的方式方法。

  而在免责事项说明书尾部,印制了“投保人声明栏”。参照银行业和证券业的通行做法,增加了投保人手书内容、签字确认栏。消费者在该免责事项说明书上签名并手书有关内容的,将作为保险公司证明自己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的初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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