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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再保筹谋偿二代 或将资本金调至境内

  • 发布时间:2014-08-05 11:49:44  来源:东方网  作者:刘艾琳  责任编辑:孙朋浩

  最新一场针对新保险业监管体系(中国风险导向的偿付能力体系,C-ROSS,下称“偿二代”)信用风险关键点的讨论会,上周末举行。超过两家境内外资再保人在会上表态,愿意将与业务量对应的资本金放置境内。而一家未参会的境内外资再保机构亦有类似意思表示,“尊重中国的监管规定”。一家大型财产险公司测算,相对可能出现的“最坏情况”,这一动作将直接减少其150亿元的资本要求。

  但境内直保公司向境外直接分出业务不以信用评级,而以有无担保为标准,讨论后规则设计者可能仍将坚持这一判断。

  来自保监会、人保财险、平安财险、太保财险、中航安盟、中再财险、瑞再等机构的近30位精算、财务和总负责人加入讨论。将在明年试运行的偿二代,意见稿中涉及信用风险的主要有两大关注点:

  一是新监管对在境内设有分支机构的外资再保人,将实行统一偿付能力计算标准。依据现行《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外国再保险公司分公司的偿付能力状况,按其总公司的偿付能力状况认定。

  这样一来,瑞再、慕再等这类机构将面临两种选择,要么将与业务量对应的资本金从境外集团总部挪到国内,达到新标准认可的偿付能力要求;要么不改变现状,则在新标准中偿付能力会大幅下降,其对应的信用风险因子则会大幅增高,对境外再分出业务,或直保公司向其分出业务的资本要求都会大幅升高。

  第二个关注点是:最新标准允许再保公司向境外分出时考虑境外再保人的信用评级,直保则不适用。这一变化将造成有较多直接境外分出业务的公司,例如人保、太保财险和向境外母公司分出业务的外资直保公司,这部分资本要求增高。一家大型产险公司高管透露,该公司直接向境外分出的交易对手多达近300家。

  该讨论会上有人士认为此举将提高交易成本,在资本稀缺的新兴市场不利于资本运用效率最大化。

  而认可此标准的人士则认为,资本提高的同时在降低因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尤其是尚在发展中的中小直保公司,对境外交易对手信用判断能力不足。”一位监管层人士说,他认为最近一家国际再保人破产,牵连了几个国内机构是个例子。

  多位人士分析,设计者更长远的考虑可能是,以此撬动更多国际再保人到中国境内开设分支机构,目前我国仅8家再保主体风险集中度仍然偏高。

  3位以上外资再保机构内部人士均透露,已向母集团反馈并有将资本金调至境内的初步意愿,“实际上按照集团对分公司的现有资本要求要比国内监管更严格。”一家外资再保人士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称,按集团风控等级要求的资本金放到国内,换算出的偿付能力很可能高于200%。而信用风险因子则可能从最高74.5%直线下降至1.3%甚至0.1%。

  初步看来,境内外资再保资本金到位可能需要6-11个月时间,且确保2015年第四季度的偿付能力情况不影响下一年续转业务。

  当然,7月25日下发征求意见稿要求全产险业在8月8日前反馈测试数据和意见,这次定南会议中的所有表态,仍有待集齐行业意见后的最终方案敲定。

  外资再保资本金有望存境内

  现有市场再保业务格局是:中再集团,瑞再、慕再、汉诺威再等境内设有分支机构的外资再保,和直接向境外分出的再保业务,各占1/3份额。现行规则下,直保公司选择任意一家再保机构对资本成本的要求没区别。

  新规则中,如果境内外资再保人解决了偿付能力问题,那么占中国市场份额约30%的境外再保业务将可能更多分流至境内再保机构。这意味着超过7成以上境内保险业务风险,需要靠目前这8家境内再保公司分散至海外。

  这种潜在的集中度风险,与直保尤其是中小型直保直接挑选境外交易对手进行分保的信息不对称风险,哪一种风险更大,成本更高?目前没有定论。但从监管者角度,似乎更倾向于后者,即鼓励由再保来选择境外交易对手,同时吸引更多再保主体进中国。

  新征求意见稿中,直保选择全额提供担保的国际再保人,需要19.2%的风险基础因子,这一要求对应再保选择境外交易对手的评级介于AA-(13.3%)与A+(24.6%)之间。这意味着对直保自主选择境外再保,尤其是外资直保向境外母公司分出的资本要求,相当于信用评级在A+以下的再保机构。

  两种方案过渡

  按现有偿二代体系建设进度,今年底将完成所有技术工作,2015年将开始试运行。

  保险市场成熟度应当与规模匹配,偿二代推进标志着精细化经营的开始。但多位关注偿二代的人士坦言,这将为公司带来不小挑战。“这不仅对专业团队提出更高要求,更是管理层和股东方经营理念的转变,前端放开后对公司的自我运营能力是个巨大考验。”一位业内人士评价道。

  因此可考虑的过渡方案有两种,一种是效仿新加坡、马来西亚、中国台湾等地区监管转型时的双轨制方案。给予1-2年时间,同时执行偿一和偿二两套监管标准,任一标准达标即可,同时不断向二代监管体系理念靠拢。

  另一种过渡方案则是,先整体切换到偿二代监管框架,但少部分条款或个别规定可能根据市场承受度等因素,给予长度不等的过渡期。

  “不论哪一种,肯定要有过渡期,让市场主体充分理解偿二代理念,主动控制并提供公司风控能力。”上述监管人士对称。此外,尽管这几次公开征求意见都是以2013年数据测试为主,但“我们收集了全行业所有公司从2008年至今的数据,做极端情景压力测试分析,新规则设计中一定会考虑到行业最差年份的表现和环境。”上述人士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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