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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公司操纵期货交割结算价被罚 期货亟待立法

  • 发布时间:2014-11-14 06:28: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孙朋浩

  随着国内期货市场步入创新大发展阶段,监管举措也日益完善,期货市场早期存在的操纵、欺诈、挪用客户保证金以及透支交易等违法违规案件已基本不存在,近年高发的违法违规类型主要集中在对敲转移他人账户资金。

  两家公司操纵期货交割结算价被罚

  近年期货市场上因“委托理财”导致的对敲转移他人资金的违法违规案件时有发生,但随着监管力度加大,已有所遏制。而两家公司意图通过操纵期货交割结算价来牟利看似隐蔽,实则也难逃被罚的结果。

  据悉,宝尔胜钢铁有限公司利用2个期货账户以某一自定价格进行交易,导致交割结算价虚高。最终镇江宝尔胜钢铁有限公司通过操纵RB1107合约交割结算价格,多计增值税进项税,少纳增值税75846.15元

  厦门宝拓资源有限公司的做法同出一辙,其总经理通过在两家期货公司开立账户,交割月中自定交易方式和价格,通过两个账户之间交易最终操纵导致焦炭1209合约交割价虚高,从而使得最终多计进项增值税387658.12元。

  上述两起交易行为均违反《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关于禁止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规定,构成《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所述的违法行为,证监会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最终决定对两家公司处以罚款。

  然而,据中国经济网记者了解,在现行期货法律法规体系中,我国目前仅一部行政法规即《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该条例于2007年3月6日由国务院发布,2012年10月24日进行了第一次修订,此后在2013年7月18日进行了第二次修订。但经过二十年的发展,期货及衍生品市场不断拓展和深化,尤其是今年5月国务院发布的新国九条,对期货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期货及衍生品市场亟待期货法

  实际上,在当前期货行业司法实践中明显存在一些需要注意的问题,如业界对市场操纵以及涉及跨市场的内幕交易等新类型的案件研究还不够深入,制约了期货市场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加深。此外,自律管理与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衔接等问题也有待进一步解决。

  在12日“期货立法国际研讨会”上,中国证监会副主席姜洋明确提出,随着期货及衍生品市场的不断拓展和深化,中国期货及衍生品市场发展正在进入新阶段,迫切需要一部期货法,从更高层面来规范、引导和保障期货及衍生品市场的改革开放与创新发展。

  一是期货及衍生品市场的一些基本民事法律关系需要从法律层面作出安排;二是期货及衍生品市场进一步改革创新需要法律提供保障;三是期货及衍生品市场进一步对外开放需要法律支持;四是场外衍生品市场健康发展需要良好的法律环境;五是交易者权益保护离不开法律保障。

  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尹中卿指出,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期货立法工作非常重视,去年9月将期货法列入立法规划,去年12月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成立起草组。经过近一年时间的紧张工作,最近已经草拟出期货法草案第二稿。

  据悉,目前期货立法主要障碍在“如何定位场外衍生品”、“如何规范中央对手方”、“如何对待跨境管辖”等重点难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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