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新规为期货公司发展松绑
- 发布时间:2014-11-13 02:31:45 来源:大众日报 责任编辑:田燕
10月31日,证监会正式发布《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涉及简政放权、降低门槛、对外开放、完善期业务范围、明确多元化经营等多方面内容,为期货公司发展松绑,期待期货行业走出“大市场、小行业”的困境。
允许自然人持股
为期货公司上市铺路
与此前相比,《办法》降低了准入门槛,优化了期货公司股东条件,将期货公司股东范围扩大到单位和自然人。
目前,期货公司融资渠道很单一,只能通过股东增资解决。鲁证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季秋红表示,随着期货公司业务的多元化,资金募集越来越重要,单靠股东输血已经不现实。因此,期货公司亟需拓宽融资渠道。
据悉,2007年,证监会发布《期货公司管理办法》限制期货公司股东,是出于控制风险的考虑,期货公司曾出现过自然人股东抽走客户资金的情况。季秋红介绍,现在市场监管已日渐成熟,客户资金都处在银行严密的监控之下,安全性不可同日而语。
《办法》允许吸纳自然人股东,无疑扫清了期货公司的上市融资障碍。近日,证监会明确表示支持期货公司利用资本市场拓宽融资渠道,夯实资本实力,“对于期货公司上市将不设前置性条件,只要满足上市的基本要求即可”。此外,证监会也支持期货公司通过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或者在境外发行上市。
据了解,包括鲁证期货在内的多家期货公司都已完成股份制改革,有望借助《办法》的“东风”早日登陆资本市场。
拓宽业务范围
为混业经营预留空间
《办法》提出拓宽期货公司业务范围,将期货公司可从事的业务划分为公司成立即可从事的业务、需经核准业务、需登记备案业务以及经批准可以从事的其他业务等四个层次。这事实上明确了期货公司多元化经营的相关要求,并为未来牌照管理和混业经营预留空间。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商品期货成交金额和经济体量比要低很多。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陈有安曾在去年5月召开的“上海衍生品市场论坛”中表示,2012年末,中国期货市场持仓金额占GDP的6.7%,美国持仓金额占GDP的80%,如果算上场外市场,差距会更大。这与我国期货公司一直存在业务同质化、层次低,盈利渠道单一等弊端密切相关。
山东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李铁岗表示,当前,基础市场(商品市场和金融市场)的创新已经很多,要求其衍生市场(期货市场和期权市场)避免风险的工具和经营模式的创新,这也有利于基础市场避免风险。
不过,李铁岗认为,多元化经营并不是期货公司的核心业务,期货公司要提高核心竞争力,应进行纵向深层次的业务创新,而非进入不熟悉的领域、低层次横向业务扩张。
季秋红则称,是否采取混业经营取决于期货行业和公司未来的发展方向,从行业发展来看,混业经营是大趋势,未来市场上会出现不同类型的机构。“从期货公司的角度来看,选择纵向深挖还是横向扩展,取决于各公司的股东背景和业务特点。”她说。
融入全球市场
落实对外开放承诺
另外,《办法》还明确了期货公司引进境外股东和设立境外机构的相关规定,并落实了我国对外开放的有关承诺,例如,外资可以参股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可设立、收购或者参股境外期货类经营机构。
李铁岗称,资本市场是全球市场,期货公司对外开放,有助于与国际规则、管理和标准对接,也有利于其产品和业务模式走进国际期货市场。
季秋红介绍,期货属于特许行业,在《办法》出台前,境内期货市场基本处于封闭状态,只有6家期货公司在香港设立子公司。由于境内期货公司无法走出去,在国际上,国内企业只能利用境外期货市场产品进行套期保值,而通过境外期货公司会面临很大的风险,交易信息很容易被泄露。
因此,未来国内实体企业可以借助国内期货公司的通道进行交易,在安全性方面会有很大提高。当然,这需要国内期货公司推出更为丰富的产品。相比国外期货市场,国内期货市场没有期权品种,只有单一的期货产品,期权类似于期货的“保险”,欠缺了期权,期货的风险对冲路径就无法畅通。
季秋红说,期货公司的职能是帮助客户管理风险,从客户承接风险,必须拿到合适的场所对冲,目前国内的对冲场所尚未建立,限制了场外市场的发展,因此有必要尽快出台相关的配套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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