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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制

  • 发布时间:2015-05-27 14:29:38  来源:今晚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田燕

  作为资本市场大力推进私募基金行业发展的重要部署,私募基金备案制度自2014年2月实施至今已满一年多。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的主要法规依据有:1、《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条“担任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基金行业协会履行登记手续,报送基本情况”;2、《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第八条“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3、《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第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履行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第十一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基金备案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

  根据《办法》的规定,出现以下情况,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或报告:一是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机构应当向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二是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三是私募基金管理人需定期更新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告;四是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情况;五是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法定代表人或普通合伙人应当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告。

  中国基金业协会还对提交虚假登记信息的机构公开警示,对风险事件公开提示,不断健全行业诚信约束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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