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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家基金公司遭暂停债券报价服务

  • 发布时间:2015-07-16 05:01:01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毕晓娟

  曾经的“免费午餐”如今变成坐地起价。

  近日,中国证券报记者从多家基金公司了解到,公募基金固收业务重要的经纪服务商——5家货币经纪公司已经一致停止对其免费服务,并联合起来分批次向公募基金收取相关费用,否则将停止相关服务。中国证券报记者获悉,目前已经有4批十余家基金公司的相关服务被暂停或即将暂停。

  多家基金公司认为,5家货币经纪公司联合起来分批次要求基金公司签署相关协议,违背市场化竞争原则。同时,较高的费率使得一些基金公司难以承受,并将使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受损,同时也不利于银行间市场的繁荣稳定。

  5家货币经纪公司联合收费

  根据《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规定,所谓货币经纪公司是指专门从事促进金融机构间资金融通和外汇交易等经纪服务,并从中收取佣金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据悉,货币经纪公司的经营牌照由监管部门批准,为特许经营。目前,国内共有5家货币经纪公司,分别为上海国利、上海国际、平安利顺、中诚宝捷思、天津信唐,该5家公司均为合资企业,具有一定的垄断属性。

  中国证券报记者了解到,在2015年之前,上述5家公司免费为基金管理公司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报价、询价等经纪服务。据不完全统计,约有90%的基金管理公司使用货币经纪公司的服务,通过货币经纪公司成交的银行间债券交易约占基金行业交易量的一半。

  基金业内人士介绍,通过货币经纪公司进行交易节省了基金管理公司的时间、精力,并可为债券交易提供较为公平的、可比较的报价,是基金管理公司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的重要途径。目前,固定收益业务发展较好的大型基金管理公司对货币经纪公司依赖相对较小,固定收益部门人员较少的公司由于没有精力寻找交易对手方和维护合作伙伴,对于货币经纪公司依赖非常大。

  不过,从今年1月份开始,上述5家货币经纪公司联合起来对基金公司分批次要求签订相关服务收费协议,否则就暂停相关服务。这引发了基金公司的普遍不满。上海一家基金公司认为,5家公司联手制定收费标准,彼此间互相沟通、商定向基金公司的要价,联合控制协商过程,名为“谈判”,实为“强制收费通知”。另一家基金公司认为,5家货币经纪公司要求同时签署协议,违背市场化竞争原则。货币经纪公司成立时间不一,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也有明显差异。基金公司对货币经纪公司服务需求和评价不尽相同,付费协议理应反映货币经纪对基金公司固定收益投资研究的服务质量。只有能够持续提升服务质量、有效响应基金公司投研交易需求的经纪公司,才能签署协议、获得相对优势的经纪佣金收入。

  除此之外,多家基金公司还认为,5家货币经纪公司要求的服务费率过高,对于固定收益规模较大的基金公司而言,这笔费用难以承担。某大型基金公司就表示,货币经纪公司单方面提出付费协议,对基金公司定价过高,不利于基金行业固定收益业务的长期健康发展。经过多年的努力拓展和经营,基金行业的固定收益业务得到了长足发展。在业务发展过程中,基金公司投入了大量的系统建设成本和人力资源。而根据货币经纪提供的费率,固定收益规模稍大的基金公司动辄需要支付两三百万元以上的经纪费用,财务费用负担激增,显著影响了固定收益业务在系统建设、团队建设等方面所必需的、持续的资金投入。

  中国证券报记者获得的一份《货币经纪服务协议》显示,5家货币经纪公司要求的服务费率分别为:对于国债、央票、金融债、地方政府债,期限在1个月以下的是交割总金额的0.1个基点,期限在1个月至2年的是交割总金额的0.2个基点,期限在2年以上的是交割总额的0.3个基点;对于其他类型债券,期限在1个月以下的是交割总金额的0.1个基点,期限在1个月至1年的是交割总金额的0.3个基点,期限在1年至5年的是交易总金额的0.5个基点,期限在5年以上的是1个基点。

  另据业内人士介绍,目前货币经纪公司对银行提供相关服务时,能够给予折扣甚至免费,对于券商的费率最高不过0.3个基点,而对于公募基金的费率最高则为1个基点,明显高于银行和券商的标准。

  多家基金公司相关服务被暂停

  5家货币经纪公司的上述举动引发了基金公司的不满。中国证券报记者了解到,今年1月5家货币经纪公司向相关基金公司提出收费要求后,有6家基金公司因为不同意而被暂停中介报价服务。

  此后,虽然在相关单位的协调下,5家货币经纪公司与部分基金公司于5月5日进行了专题会议沟通,且在会上银行业协会明确指示货币经纪公司,在各方未就收费问题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不再实施新的暂停服务行为。然而,在会议之后至7月14日,分批次暂停基金公司服务的情况仍然持续。据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共有8家基金公司的这一服务曾被暂停,另有4家基金公司的服务即将被暂停。

  北京一家基金公司认为,这种分批次暂停服务的行为,本身即有违公平的原则。如果按照货币经纪公司的说法,暂停服务是遵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市场经纪业务自律指引》中第15条的规定,经纪商与交易商在“双方开展货币经纪业务6个月以内应签署主协议及费率协议”,那么目前所有的基金公司接受服务都已经超过上述期限,如果要暂停服务,也应该全部暂停,而非人为进行选择。同时,大批银行机构目前也没有签约,且接受服务均超过6个月,是否也应该被暂停服务?

  基金持有人利益将受损

  知情人士透露,目前这一事件仍处于僵局,但相关机构正在积极协商解决。对此,深圳一家基金公司表示,货币经纪公司对未签协议的基金公司停止报价服务,使得基金公司不能对市场突然变化做出调整,丧失投资获利和降低损失机会。同时,由于货币经纪公司的收费标准较高,基金持有人在缴纳基金管理费、托管费后增加了交易成本的支出,这种收费标准没有行业的公允价格,按照基金公司的成交金额来算明显偏高,这将有损基金持有人利益。

  此外,多家基金公司认为,在目前的市场环境下,随着基金公司固定收益产品规模的扩大、交易量的增加,在实际业务中,基金公司为货币经纪公司提供了大量的流动性支持,也为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整体发展作出了较大贡献,但由于中介收费标准较高,出于控制成本的原因,基金可能更多选择降低交易量,整个银行间市场的活跃度降低。

  上述几家基金公司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货币经纪和基金公司的谈判应该是在公平、对等的基础上开展,不能以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为代价。协议的谈判和签署应遵从市场化竞争原则,引导资源向能够提供优质服务的货币经纪倾斜。协议在体现货币经纪增值服务作用的同时,进一步完善货币经纪的风险责任。在双方协商基础上,制定合理的付费标准,保障基金公司和货币经纪之间的长期合作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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