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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发布

  • 发布时间:2014-11-25 00:43:25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张明江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24日发布《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对外包机构采取备案制,要求其定期报送业务情况,办理私募基金份额(权益)登记机构应将私募基金份额(权益)集中登记至中国结算。

  协会表示,随着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不断增多,登记在册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规模、经营范围、公司治理等千差万别。为了使私募基金管理人自主发行产品能尽早通过外包解决中后台业务的紧迫需求,鼓励其自主发行产品时将部分管理人职责外包给第三方专业的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协会从今年1月份开始召开了十多次业务外包服务座谈会,最终形成了针对公私募产品共同适用的《指引》终稿。

  《指引》明确,外包服务是指外包机构为基金管理人提供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业务的服务。

  《指引》强化规范关键业务环节,弱化行政牌照管理。外包机构应在业务开展前到协会备案,协会对外包机构通过协会网站电子备案平台填报资料的完整性进行核对,材料齐备的给予备案,不是行政许可。办理份额登记业务的机构取得备案回执后向中证信息技术服务公司申请份额登记代码。每季度、年度,外包机构应向协会报送外包业务情况表、运营情况报告。外包机构应当对备案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负责。

  《指引》强化外包业务独立性,防范利益冲突。《指引》要求外包机构采取有效的内控与隔离措施。外包机构在开展外包业务的同时,提供托管服务的,应设立专门的团队与业务系统,外包业务与基金托管业务团队之间建立必要的业务隔离,有效防范潜在的利益冲突。《指引》要求引入第三方监督保证客户资金安全。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应切实保障销售结算资金安全;办理私募基金销售、销售支付业务的机构如果开立销售结算资金归集账户的,应由中国结算或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作为监督机构,实施有效监督,并在监督协议中明确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的连带责任条款。

  《指引》鼓励基金份额登记业务外包。《指引》保留了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办理较为简单的份额登记业务的权利,但应由监督机构负责实施有效监督,在监督协议中明确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的连带责任条款。私募基金销售和份额登记机构也应通过基金中央数据交换平台交换基金份额(权益)、合同等基金销售信息及相关变更信息,并集中登记基金份额(权益),以便及时对外包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分析总结,掌握基金外包业务风险点,提高协会事中、事后行为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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