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业协会召开《私募投资基金监管暂行办法》座谈
- 发布时间:2014-08-28 02:38:22 来源:中国经济网 责任编辑:田燕
与会机构认为,合格投资者制度确立,是《办法》最大的亮点,符合私募基金的本质。
一方面,合格投资者制度划定了私募基金的投资门槛,将风险识别能力差、风险承担能力低的投资者拦在门外;另一方面,也明确了阳光私募基金客户范围,令以往对阳光私募基金尚存疑虑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敢于委托阳光私募基金进行理财。
同时,《办法》充分考虑了行业实际情况,鼓励行业创新发展,利于吸引机构客户进入私募行业,令私募迎来新的快速发展期。
2014年8月27日,证监会私募基金监管部联合基金业协会在京召开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座谈会。熊晓鸽、裘国根、张伟等私募机构代表参会并就《办法》施行进行了深度交流。
《办法》具有里程碑意义
基金业协会孙杰会长在座谈会上表示,《办法》的发布实施是私募行业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办法》的发布实施确立了私募基金行业的正式法律地位,必将提升行业责任感和影响力,进一步激发我国私募基金行业活力和正能量,培育和弘扬理性、诚信、专业的投资文化和契约精神,强化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勤勉尽责、忠实道德、专业规范的受托人制度,对于推动资本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带动金融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具有非常重要而深远的意义。下一步基金业协会将积极配合《办法》的宣传及实施,秉承“服务、自律、创新”的宗旨,坚持事后备案、适度信息披露、市场主体自治和行业自律原则做好私募基金的登记备案和自律管理工作。
证监会私募基金监管部陈自强主任表示,《办法》是全市场、全行业的智慧结晶,是证监会贯彻落实《基金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和中央编办相关通知精神的重要举措,是我国私募基金业发展历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办法》充分体现了“六个结合”的特点,一是行政监管与自律监管相结合,二是原则监管与规则监管相结合,三是功能监管与机构监管相结合,四是分类监管与重点监测监控相结合,五是适度监管与底线监管相结合,六是全口径登记备案与差异化监管相结合。
陈自强主任还指出,在下一阶段,私募基金监管部将以“一手抓监管、一手促发展”作为工作思路,研究制定促进私募行业创新发展的相关政策。
私募迎来发展新机遇
座谈会上,参会代表纷纷表示,《办法》的颁布具有重要意义,标志着中国私募行业规范发展的新起点,为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发展,推动建立健全私募基金健康发展的政策体系和生态环境,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平稳运行、优化资源配置和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将发挥重要作用。
朱雀投资表示,2013年6月,随着“新基金法”的颁布,私募基金管理人第一次被纳入监管,取得了法定身份。2014年3月,基金业协会开始颁发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牌照,使得私募基金公司持牌经营迈出了坚实一步。现在,证监会颁布《办法》,更是将行业带入了规范发展的新阶段。《办法》首次、全面地从宣传推介、客户选择、资金募集、投资运作、风险管理等方面,对私募基金行业的实际操作进行了规范。《办法》的实施,对于年轻的中国私募投资基金行业的规范、持续发展,意义重大。
重阳投资认为,《办法》的出台有利于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发展,创新发展,同时为私募基金行业消除了规则疑虑、扫除了制度障碍、打开了发展空间。《办法》对于私募基金行业的规范、创新、持续发展是重要的推动,对于我国大力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壮大机构投资者队伍更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对于私募股权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而言,《办法》的发布实施更具特殊意义。
上海博道投资认为,全口径备案制度和合格投资者制度是《办法》的两大亮点。全口径备案制度弥补了私募基金监管的空白,对行业环境、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人均有着积极意义。合格投资者制度确立,是《办法》最大的亮点,符合私募基金的本质。一方面,合格投资者制度划定了私募基金的投资门槛,将风险识别能力差、风险承担能力低的投资者拦在门外;另一方面,也明确了阳光私募基金客户范围,令以往对阳光私募基金尚存疑虑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敢于委托阳光私募基金进行理财。同时,《办法》充分考虑了行业实际情况,体现了办法人性化一面,鼓励行业创新发展,利于吸引机构客户进入私募行业,令私募迎来新的快速发展期。随着《办法》的实施,改革红利将进一步释放,财富管理行业将迎来更大的发展,可以更好地履行自身使命,为促进资本市场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挥更大的作用。
深圳创新投表示,《办法》的出台,正式将私募证券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纳入统一监管框架,明确了创业投资基金需纳入私募投资基金的监管范围,不仅促进了各类PE/VC健康规范发展,还保护了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创业投资基金发展的政策体系奠定了法律基础。同时,《办法》进一步规范了创业投资基金的运作流程,推动创业投资行业运作更加规范有序。此外,《办法》还确立了合格投资者制度,为私募基金的健康发展提供良好保障。
投中集团研究院认为,《办法》确立了“强制备案”制度,同时传达出了监管层对私募基金行业加强监管和对行业创新的鼓励,这是针对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的首个可操作性的《管理办法》,意味着中国私募股权投资行业正式进入规范发展时代。
其他参会代表也表示,《办法》的颁布是及时的、必要的,充分体现了市场化原则,体现了功能监管、适度监管原则,强调了行业自律,对私募投资基金业务的各项活动进行了规范,《办法》的出台是监管上的巨大进步,充分表明了监管层对私募投资基金发展的支持,民营背景的基金将获得平等的市场机会,有利于行业的充分竞争。协会已成立的私募证券基金专业委员会和已建立的中国基金行业协会联席会机制应充分调动和发挥行业力量,加强与各类私募基金协会的合作,携手促进我国私募基金行业健康规范发展。
期待更多配套措施和细则
日前发布的《办法》为私募基金的业务规范提供了法律指引,为私募行业的持续健康有序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而纳入监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肯定《办法》的积极意义的同时,也期待着未来会有更多的配套措施和细则出台。
深圳创新投指出,在未来,随着私募业务的进一步发展,《办法》将需要推出更详细的实施细则。我们期待在未来的实施上,能继续体现《办法》中以市场主导,适度监管的思路。在宏观层面维护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而在微观层面又为机构的市场化运作和产品业务创新留下空间,使我们的私募市场发展既公平规范,又充满活力。
北京盛世景投资表示,继续期待出台后续的配套措施,如税收优惠、监管分工、跨境业务等。同时,也期望针对《办法》出台后续的配套细则,如建立统一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级评估与等级划分公示制度、私募基金管理人退出管理制度、私募基金从业人员专业资格及诚信管理制度以及鼓励私募基金进行产品创新。
弘毅投资也表示,有效的监管起到的是荡涤市场、激浊扬清的作用。合规的私募基金因此在市场上将更加如鱼得水。《办法》的出台为建立健全促进各类私募基金的政策体系奠定了法律基础,也便于下一步推动财税、工商等部门加快完善私募基金财政、税收和工商登记等相关政策,更好促进私募基金发展。
针对创投行业的行政监管,深圳市创业投资公会认为,虽然《办法》原则上做了规定,但这仍然是初步的。究竟如何实行区别于其他私募投资基金的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管理及提供有效服务,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不断总结经验和不断加以完善。
深圳市创业投资公会建议,加快推进创投基金备案工作,并务必与国家工商部门和国家统计部门等密切配合,摸清家底;科学地界定创业投资基金的内涵;另外建议证监会及基金业协会在对创投基金进行差异化监管同时,应根据创投基金“募、投、管、退”的良性循环内在规律,与多层次资本市场的相关资源进行有效对接。尤其是在退出变现方面,应运用互联网技术,使创投业与多层次资本市场开展网上信息互联互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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