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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人民币业务试点相粤新突破

  • 发布时间:2015-07-15 15:29:52  来源:国际商报  作者:汤莉  责任编辑:刘波

  《广东南沙、横琴新区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试点管理暂行办法》于7月10日发布,加之此前发布的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政策,跨境人民币贷款优惠政策得以在广东自贸区的前海、南沙和横琴三大片区全面落地。金杜律师事务所银行部合伙人撰文指出,《暂行办法》的出台拓宽了广东省内相关企业的跨境融资渠道,同时也增加了境外人民币资金的回流渠道。

  与此前发布的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政策相比,《暂行办法》在贷款规模、备案管理等方面的规定与前海政策保持一致,对于借款人、贷款人、境内结算银行等的界定则有不同程度的拓展,尤其在贷款用途方面有较大突破。

  《暂行办法》规定,借款人包括在南沙和横琴注册成立并在区内实际经营或投资的企业,以及参与南沙、横琴重点项目投资、建设的广东省辖内企业。与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政策相比,除南沙、横琴本地企业外,适格借款人还包括在南沙、横琴有重点项目的广东省其他地区企业。此处所称的“重点项目”,有待进一步明确。

  适格贷款人包括在香港、澳门地区设立并经营人民币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金杜律师事务所银行部合伙人表示,与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政策相比,《暂行办法》的规定在贷款人机构和所处地域上均有不同:一是适格贷款人的范围不再限于银行,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以香港为例,或应包括香港金融监管局监管的持牌银行、有限牌照银行以及接受存款公司;二是与试点地区包括横琴有关,适格贷款人除香港外,还包括澳门银行业金融机构。

  《暂行办法》对境内结算银行的界定范围也有拓展。与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政策相比,境内结算行不限于广州和珠海两地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而是包括广东省全省银行业金融机构。“这与借款人可能为广东省其他地区企业对应。”金杜律师事务所银行部合伙人如是指出。

  对于贷款用途,《暂行办法》明确贷款应用于南沙、横琴区内生产经营、区内及境外项目建设;不得投向有价证券和金融衍生品、不得用于购买理财产品和非自用房产、不得用于除借款人集团公司以外企业的委托贷款。

  金杜律师事务所银行部合伙人表示,此处所称“境外”是指中国大陆之外还是指南沙、横琴之外尚未明确,如是前者,则贷款用途将远小于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可用的地域。就购买非自用房产而言,依据前海的经验,如是用于南沙、横琴区内的房地产开发,应不在禁止之列。而不得用于除集团公司以外企业的委托贷款,则意味着该贷款可以用于向关联企业发放委托贷款。这与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政策相比,是一大突破。

  《暂行办法》中有关业务办理备案的要求与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政策基本一致,要求借款人借取跨境人民币贷款时需通过境内结算行向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提交备案申请书、贷款意向书、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和财务报表等材料,办理备案手续。境内结算行凭人民银行出具的备案通知书,为借款人办理开户和资金汇划等手续。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表示,将根据南沙、横琴发展情况、港澳人民币业务发展情况以及国内宏观调控需要,确定跨境人民币贷款总规模,并实行余额管理。这与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政策基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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