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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试点外债比例自律管理

  • 发布时间:2015-09-07 02:33:21  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郑梦琦

  外汇局发布消息,为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服务实体经济,外汇局修订《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行)》,从试点外债比例自律管理、优化国际主账户功能等6方面进行调整。

  管理规定修订主要涉及6方面,包括试点外债比例自律管理、优化国际主账户功能、简化账户开立要求、简化外汇收支手续、完善涉外收付款申报手续、加强事中事后管理等。

  试点外债比例自律管理,跨国公司成员企业借用外债实行比例自律,主办企业可全部或部分集中成员企业外债额度。外债结汇资金可依法用于偿还人民币贷款、股权投资等;企业办理外债登记后可根据商业原则自主选择偿债币种。

  境内银行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的存款,可在不超过前6个月日均存款余额的50%(含)额度内境内运用;在纳入银行结售汇头寸管理前提下,允许账户内资金一定比例内结售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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